作者:一起讀判決
電力業者的公平之戰
25年前,經濟部為了解決電力不足問題,從84年、88年到95年間,分3階段4梯次開放民間經營電廠,88年起審核9家民營發電業者。台電和這9家業者分別簽訂售電合約,由業者依照約定的費率,把電賣給台電公司。
95年底,中油調漲發電用天然氣價格,9家業者陸續和台電協調,打算調整合約中的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機制,但一直沒有辦法和台電達成合意,101年經濟部能源局介入協處,9家業者仍然不同意能源局提出的協處方案。
●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開罰
後來公平會立案調查,認為9家業者是台灣少數經政府特許成立,向台電公司供應電力的事業,彼此間處於同一產銷階段,是具水平競爭關係的【國內發電業】。從97年到101年這4年多,它們藉由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來集會,達成彼此不和台電完成調整售電費率的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拖待變、聯合拒絕和台電協商,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的供需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而且情節重大。
102年3月,公平會做出處分,命9家業者應立即停止違法聯合行為並分別裁處罰鍰,總金額達到63.2億元。
● 聯合行為的限制與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聯合行為導致事業限制競爭,影響市場功能,因此公平法規定必須符合特定情形,而有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才可以為之。
聯合行為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事先同意,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可以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也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正,可以按次處罰鍰或對行為人課予刑事責任。
經主管機關認定構成聯合行為【情節重大】,最高可以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10以下罰鍰,不再受到公平法規定的罰鍰上限。
● 最高行政法院2次發回、北高行第3次撤銷公平會處分
如前面提到的,公平會對民營發電業者的處分包括兩個部分:停止聯合行為,以及罰鍰。
罰鍰的部分,在先前訴願的時候已經被訴願會撤銷,由公平會另行處理。
關於公平會認定構成聯合行為,以及要求停止聯合行為這部分進入了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2次。昨天(5月1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撤銷公平會認定9家業者違反聯合行為,以及應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處分。
之後,我們會繼續談怎麼樣會構成聯合行為,為什麼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的處分?另外,北高行判了三次撤銷公平會處分,被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兩次,公平法聯合行為的案件不多,最高行政法院在這個過程中,又表示了什麼法律見解?
電力業者的公平之戰,我們下次見。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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