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27歲劉姓男子2017年曾在捷運芝山站附近對女路人襲胸,他辯稱身心障礙仍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去年3月他以跛腳行動不便為由,要求士林區一家美髮店女員工扶他下樓,卻趁機抓捏對方胸部3次。劉男挨告後又辯稱自己身心障礙,但士林地院認定他的鹹豬手犯行與身心障礙無關,依性騷擾罪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劉男2019年3月某日下午到士林區一家位於2樓的美髮店想理髮,但因客滿轉身要走,並要求一名女員工幫忙攙扶,女員工見他跛著一隻腳拄著拐杖,好心扶他下樓,劉男把手搭在女員工肩膀上,卻趁機從她腋下伸到前面抓捏胸部3次。
女員工出庭證稱,劉男第1次襲胸時非常用力,但她一時無法確認是不是故意的,在下樓梯的過程中,劉男兩度跌倒坐地,她去扶的時候又被摸了第2、第3次,她氣得警告劉男:「不要再靠近我!」但到了1樓,劉男竟直接熊抱她腰部3、4秒,嚇得她大聲尖叫,隨即與劉男爭吵,劉男竟反嗆她:「妳長那麼醜我幹嘛摸妳!」
劉男出庭辯稱,自己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出身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平常沒有工作,靠每月4000元殘障津貼生活,案發當天他只是要去理頭髮,但店內客滿,他下樓離開時,因跛腳行動不便,於是要求女員工扶他下樓梯,過程中可能不小心碰到對方,但他不記得碰到哪裡,沒有性騷擾犯意。
劉男請的法扶律師則為他辯護說,劉男體重很重,患有肢體及心智雙重障礙,是政府認定的重度身心障礙人士,由於行動不便,被攙扶下樓的過程中難免與攙扶者肢體接觸,不是蓄意性騷擾。
但法官認為就算劉男下樓梯過程中碰觸女員工胸部,是因為行動不便不慎碰到,但他到了1樓平地後沒有重心不穩情形,仍熊抱對方3、4秒,而女員工與劉男素不相識,還熱心攙扶他,應無誣賴劉男動機,因此女員工的指控可信。
法官認定劉男確實對女員工捏胸3次、熊抱1次,構成性騷擾,且犯行與身心障礙無關,審酌他曾因性騷擾案件被判刑,卻不知悔改,可見品行不佳,因此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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