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丈夫賭博惡習難改 人妻能否休了他?

出版時間 2020/05/10

廖姓讀者問:
我先生有賭博的不良惡習,結婚至今16年,欠債無數次,除了找他媽媽幫忙處理,我也跟娘家借款至少超過200萬元,但他不曾還半毛錢。小孩學費及生活費近3年都是我在負擔,我跟2個孩子也在外租屋3個月了。早上先生又開口要我借錢供他周轉,這種生活毫無意義可言,我可以訴請離婚嗎?

 
律師黃書瑜回答:
 
《民法》第1152條第1項規定可以離婚的事由,可分為10大款,重婚、外遇、同居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6個月等。另同條第2項規定,除了該10大款之外,若另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無責的那一方得請求離婚。
 
以讀者的情形來看,似乎沒有符合第1項10款的法定事由,此時要離婚就必須要走第2項之規定。但要依據《民法》第11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通常需要舉具體的事證說服法官,證明一般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夫妻關係也難以繼續維持下去,且達到無法修復的狀況,法院才會判准離婚。
 
建議讀者要提起離婚訴訟前,思考身邊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先生賭博、欠債、不顧家庭、不扶養小孩等行為,或是雙方分隔兩地、對方出軌、家暴等情況,人證或物證都可以,就是藉由證據去說服法官,這種情況下雙方的感情已經無法修復、無法共同生活,法官才會判准離婚。
 
通常人證部分,我們會建議讀者要跟證人溝通好,因為是人證,法院可能就要傳喚到庭作證,有些人會因為不想請假去法院或是不想出庭作證而不願意協助,所以建議事前要溝通好。
 
另外,因為讀者有小孩,建議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一併請求扶養費和監護權,扶養費是先生身為父親應該撫養小孩應支付的費用,法院若有於判決中指明他每月應支付的金額,先生若都不支付,未來可以用這個判決書對先生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孩子扶養費。(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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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賭博惡習難改,讓妻子受不了想訴請離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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