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位四肢癱瘓的藍姓男子2018年坐電動輪椅搭捷運,撞倒從月台衝出樓梯的劉姓婦人致骨折,被依過失傷害罪送辦,一審認定藍男沒超速,是劉婦沒注意左右有無行人,判藍無罪,但上訴後,高院認定藍男當時操作電動輪椅略微超速、也有過失,改判他拘役30天、緩刑2年,可上訴。
這起離奇事故發生於2018年8月15日中午12時許,因車禍造成頸椎骨折、脊椎損傷而四肢癱瘓的藍男,操作電動輪椅後方附載一位印尼籍看護,在台北捷運雙連捷運站第2月台,要趕搭剛到站列車第一節的身心障礙車廂,他沿著左側樓梯牆面前進,在梯口攔腰撞上下樓梯立刻右轉、同樣趕著搭車的劉婦。
劉婦因左腳被藍男的電動輪椅踏板夾住、倒地摔斷左側股骨被送醫急救,事後告藍男涉嫌過失傷害。藍男堅稱無罪,強調當時將電動輪椅定速在時速5公里,符合捷運站內規範,且緊靠左側牆面前進,以免干擾候車人群,他只能看到正前方,無法提前發現劉婦下樓梯接近。
一審勘驗捷運站內監視畫面,認定劉婦下樓梯時腳步很快,始終沒轉頭察看右側行人動向,且一走完樓梯立刻向右轉,反觀藍男的電動輪椅直線前進、速度規律,在梯口乍見劉婦出現,只有不到一秒鐘的反應時間,已來不及煞停而撞上劉婦。
一審並指藍男乘坐電動輪椅時,視線高度僅約離地130公分,而樓梯牆面高度超過134公分,身高約160公分的一般人在月台都不見得能看到樓梯第3階以上有沒有人,何況藍男因身障導致鎖骨以下不能動,脖子無法上仰,當時還綁著安全帶,實在無從提前發現劉婦正在下樓梯。
更重要的是,一審認定藍男的電動輪椅當時時速約5公里、沒超速搶快,據此判藍男無罪。檢方上訴主張藍男沒謹慎慢行、也沒隨時注意前方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當時電動輪椅車速高於捷運站內規範的時速5公里。
高院函詢藍男所用電動輪椅原廠得知最高時速為10公里,按壓一次減速20%,藍男自承當時設定中段車速,換算大約時速7到8公里,的確超速,雖然劉婦坦承趕著上車,沒轉頭察看左右有無行人,但藍男的過失不因此解免,改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不過高院認為藍男雖沒與劉婦和解,但他無前科,未婚且無業,靠父母扶養,經此事應已知警惕、不至於再犯,准他緩刑2年,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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