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路警察遇襲身亡。翻攝畫面
作者:林智群律師
新聞: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一審獲判無罪。儘管昨天與卷證被移到二審後裁定羈押,但他犯案時的精神狀況仍是社會焦點。由於判決書中提到「被告行為時之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且引用鑑定醫師當庭證詞:「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我沒辦法確定的回答……」嘉義市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嚴庚辰說,連鑑定醫師都不否認被告沒完全喪失控制能力,所以他認為二審非常可能會翻盤。
想法:
嗯其實如果你去看刑法第19條第1項,
只要欠缺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就算符合了,
是二擇一,不是兩個都要具備,
(其實如果沒有辨識能力,有控制能力也沒用)
一審判決也是以「無辨識能力」為由判無罪的,
並不是以「無控制能力」判無罪,
所以二審重點會在
「有沒有辨識能力」,而不是「有沒有控制能力」⋯⋯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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