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空服員陳瑞雯2017年遭解僱, 法院判決華航解僱違法,雖然案件還未確定,但二審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要求僱主須先讓她復職,且給付停職期間的工資;律師吳俊達認為,當法院認定勞工有勝訴可能及繼續僱用無困難時,即可裁定「繼續僱用暫付薪資」,不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邱羽凡也表示,若勞工最後敗訴,必須返還停職期間的工資。
《勞動事件法》於今年1月正式上路,4個月以來,相關判決就有810件,也有勞工尚在訴訟中。為顧及勞工生計,《勞動事件法》規定在訴訟尚未確定前,當一審判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二審法院也認定勞工勝訴有望,且僱主繼續僱用不會有重大困難時,即可依勞工聲請,命令僱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在陳瑞雯與華航的訴訟中,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女依《勞動事件法》聲請華航在訴訟終結確定前,要繼續僱用她並給付工資。合議庭考量一、二審陳女都勝訴,且「工作是勞工生活中的重要活動,空服員須要繼續工作維持專業,工資是勞工的重要經濟支柱」,華航雖稱因肺炎疫情減班,但繼續僱用陳女並不會造成華航企業存續困難。因此法院命華航在訴訟確定前,要繼續僱用陳女,同時陳女也可要求一併給付被停職期間的工資。
但若是最終訴訟是陳瑞雯敗訴怎麼辦?工資是否要返還?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邱羽凡表示,《勞動事件法》第49條指出,僱主當然可以聲請勞工返還停職期間所領的工資,但勞工在訴訟期間,確實返回工作崗位上班領取的薪資,僱主則不得要求返還。
邱羽凡表示,按照《勞動事件法》相關的保全處分規定,若法院裁定勞工得以回去工作,但僱主拒絕,甚至大門深鎖,按照《民法》的受領遲延規定,僱主還是要照發薪資。
邱羽凡指出,《勞動事件法》除了協助勞工在訴訟中得以拿到薪資,還可透過調解程序,解決雙方爭議,大約經過2-3個月時間,就會有調解結果,比訴訟花費幾年時間快上許多,對於勞工來說是比較實際的方法,且調解與訴訟的法律效力相等。畢竟勞工與資方的訴訟中,多為遭解僱、停職等,對相對弱勢的勞工來說,最迫切的需求是復職、給薪。
律師吳俊達另指出,《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有一優點是裁判費,勞工可以透過團體訴訟,在訴訟標的超過100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他意指,如果是一群勞工要向資方抗爭,可以透過團體訴訟,屆時裁判費將會比個別訴訟計算來得優惠,對勞工負擔較輕。
另外在陳瑞雯遭解僱官司中,她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除了法院認定勞工有勝訴可能因而先裁定復職,吳俊達表示,也可依《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就不需進到訴訟程序。(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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