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空姐下機10分鐘遭解僱 法院判華航應付227萬薪

出版時間 2020/05/04
華航解僱空姐陳瑞雯(小圖,取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被判違法,雖官司未確定,仍須讓空姐繼續工作。資料照片
華航解僱空姐陳瑞雯(小圖,取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被判違法,雖官司未確定,仍須讓空姐繼續工作。資料照片

已有22年資歷的空服員陳瑞雯2017年遭華航以離開班機抽菸為由,記過並解僱。陳女不服指當時為聯絡胞弟就醫才下機,且10分鐘後即返回機上,卻在1個月後遭懲罰性解僱,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二審皆判華航敗訴,陳女另依今年上路的《勞動事件法》要求華航在判決確定前繼續給付資工。

法官認為,工資是勞工重要經濟支柱,裁定華航除了要讓陳女繼續工作,還要給付停職期間每月約6萬5千元薪資,計算至今年4月共計227萬餘元,華航不服將提抗告。

華航受訪表示,高等法院認同陳瑞雯未聽勸阻,擅自離機是罔顧飛安的行為,且嚴重破壞勞資關係從屬性及緊密信任,也增加其他組員勤務負擔、破壞旅客登機前之航機狀態。華航認為,法院的見解是合法解僱陳女,只是以程序事項駁回上訴,華航感到很遺憾,「將本著飛安零容忍原則,再提起三審上訴。」

曾接受陳女委任的律師楊貴智表示,《勞基法》規定30日內解僱的規定是本案的爭執點,雙方爭執到底從哪一天起算,二審合議庭採納陳女說法,認定華航超過30天才解僱陳女,所以違法,華航在4月19日就建議記陳女兩大過,卻遲至5月31日才解僱,也就是說4月19日就已經調查清楚,不然不會給予懲處建議。

另外,楊貴智表示,勞工仰賴每個月薪資過活,因此依《勞動事件法》要求僱主在訴訟期間給付薪資,否則勞工遇到惡意解僱案件在訴訟確定前都難以過活。他說,按照《勞動事件法》,法院可以在宣判前裁定,且就本案來看,一審已認定有僱傭關係存在,所以二審應採納陳女的聲請,不過華航在二審時主張受疫情影響嚴重,法院為求謹慎,因此調查華航是否因疫情難以僱用陳女,才等到宣判時一併做出裁定。
 
法院調查指出,2017年4月18日,陳瑞雯從台北松山機場飛往上海虹橋機場,抵達上海,旅客都下機後,她欲關心弟弟骨折就醫情況,考量到休息時間充裕,想用機場免費網路以LINE和弟弟通話。陳瑞雯向客艙經理申請離機遭拒,但又想跟弟弟聯絡,想到機長的權限高於客艙經理,因而向機長借反光背心下機打電話。10分鐘內返回機艙,執行安全檢查任務。
 
客艙經理在陳女下機後,馬上通報華航空管部,但回程還是讓她繼續執勤。隔日晚間,空管部組長通知陳女到公司配合調查,但因陳女在休假日已排定就醫無法到場,組長也未告知要書面說明。在該次評議會中,陳女因未經允許擅離機場,建議停飛並記大過兩次。20日的第二次評議會中,陳女承認錯誤並表示願接受處分,華航便決議停飛,並實施補強訓練。
 
但事發超過1個月後,華航於5月31日以陳瑞雯離機為由解僱她。陳女表示這顯然違反《勞基法》對於解僱時效的規定,且因離機行為,公司已給予兩大過處分,加上解僱,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陳女主張,她心繫弟弟就醫,才誤認機長借她背心就是同意她離機,但她也馬上返回執行安檢,事後也承認錯誤,願意接受處分,且在補強訓練1個多月表現優異。她強調沒有離機抽菸、由他人代行職務、態度倨傲等情況。陳女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要求從2017年6月到現在給付她每月約6萬5千元的薪資。
 
華航則稱,客艙經理多次聽聞陳女會在班機停留期間,擅離職守違規抽菸。在該次航班勤務中,客艙經理曾告知停留上海的兩小時不得下機,也不能離機抽菸。但陳女還是在航班中詢問經理:「可否到空橋走走?」經理反問:「姊姊為什麼要到空橋呢?不可以」等語,陳女不顧經理指示,反稱「我可以自己負責」,便向機長借反光背心後離去。
 
華航表示,評議會雖給予陳女記過處分,但還需人評會查證,人評會5月15日才決議解僱陳女,5月31日通知她被解僱,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
 
一審認為,陳女違反公司規定,就算要聯絡弟弟也是個人私事,但華航指控她下機抽菸,卻未能提出證據。由於陳女已坦承錯誤,並保證不再犯,22年來工作表現良好,先前也未有擅離下機的紀錄,可認定為初犯,給予記過處分合理,但解僱已超乎比例原則,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華航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指出,陳女故意違抗經理管理,離機到機坪,忽略飛安細節,的確到達情節重大程度,但華航從事發隔日,也就是4月19日便已建議記2大過處分,卻遲至5月31日才解僱陳女,已逾《勞基法》30天的規定,因此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華航要繼續給付工資。
 
另外,陳女也以今年1月上路的《勞動事件法》,聲請華航在訴訟終結確定前,要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合議庭考量一、二審陳女都勝訴,且「工作是勞工生活中的重要活動,空服員須要繼續工作維持專業,工資是勞工的重要經濟支柱」,華航雖稱因肺炎疫情減班,但繼續僱用陳女並不會造成華航企業存續困難。因此法院命華航在訴訟確定前,要繼續僱用陳女並給付先前工資。(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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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45
更新時間 16:51(新增空姐、華航回應)

空服員陳瑞雯。取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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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解僱 符合3條件資方須繼續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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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2020/05/0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