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讀者問:
某家行動支付在初創時號稱投資2萬3800元,一年半內可以賺取2~3倍的資金,先生因誤信朋友的話,投資了該家行動支付的公司,但後來先生經由媒體得知,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已被台南地檢署收押,先生認為這位朋友疑似詐欺,先生有當時投資的匯款紀錄及平台內部的轉帳證明,是否可以用此當作證據提告呢?
律師黃書瑜回答:
是否被詐騙要視情節而定,詐騙的話術不同,涉及的刑責也不一樣,有時候吸金也會是一種詐騙的行為,這時候的吸金犯罪就是規範在《銀行法》當中,有些人會以保證獲利、高利息等話術詐騙他人。
通常有提到「未來將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高投資、高報酬、零風險」等大部分就會落入《銀行法》違法吸金的情形。
因為《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另外,《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這是《銀行法》就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通常俗稱「吸金」)的相關規定。
而一般普遍的詐欺罪,是指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假設真的覺得自己有被騙的感覺,不論是受到詐欺或是被吸金,最簡單的提告方式就是向警察局報案,尤其像是讀者提到案件都已經新聞披露,甚至負責人已被收押,受害的人一定很多,只要去警局應會有專人協助處理,而手邊有與這筆投資的相關證明、資金往來紀錄、投資方案或是曾經的對話紀錄都建議要攜帶著,或許都可以當作證據。(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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