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幫女法官處理遺產卻挨告 落淚纏訟4年結果出爐

出版時間 2020/04/27
前大法官徐璧湖(左)。資料照片
前大法官徐璧湖(左)。資料照片

司法院前大法官徐璧湖2016年為已故的學姊法官張仁淑辦後事,卻遭張的獨子陳怡之指控變造遺囑、冒領遺產22萬元,涉犯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嫌,徐自認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出庭感慨落淚,一、二審均判徐無罪,陳男上訴到底,今被最高法院駁回,徐無罪確定。

徐璧湖(72歲)是司法官訓練所第11期結業,歷任一、二、三審法官,2002年獲選司法院優良法官並獲頒一等功績獎章、一等司法獎章,2003年獲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名出任大法官,2011年卸任,在法界享有崇高地位。

女法官張仁淑是司訓所第2期結業,生前從事司法實務40年、曾任最高院法官17年,她在1992年代表全國女法官向內政部登記成立「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被推舉為首屆理事長,她是徐璧湖的法界學姊,更是好友。

判決指出,張仁淑於2015年11月3日自書遺囑,表明自己病危時放棄急救、死後火化與丈夫骨灰為伴的心願,並交代自己遺產範圍及處分內容,最後以附記方式,指定自己姪媳楊莎蓁與「徐大法官璧湖」擔任遺囑執行人,請徐、楊2人在遺囑簽名同意,張還寫上「敦請並承賜允為我遺囑執行人」等字。

張仁淑於2016年1月7日因肺癌過世,享耆壽94歲。張的獨子陳怡之從美國回台奔喪,同年5月先提民事訴訟,要求徐璧湖、楊莎蓁返還寄託物,也就是母親的存款,同年11月再提起刑事自訴,告徐、楊2人變造遺囑並冒領22萬元存款,涉犯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嫌。

徐璧湖與楊莎蓁抗辯指出,張仁淑因獨子長年滯美不歸、在台孤老一人,所以自立遺囑交代後事,她們2人簽名受託後,從沒更動遺囑一字一句,並依遺囑提領遺產裡的存款,支付張的喪葬費、稅款與張生前僱用看護與外傭的薪資,她們更自掏腰包墊付缺額,絕沒從中獲利。

法官審理認定張仁淑寫遺囑時意識清楚,共3頁的遺囑正本經調查局鑑定,確認除了徐璧湖與楊莎蓁各自簽名與簽寫日期,其餘筆跡都跟張在1971年到2015年間於金融機構留存的簽名相符,應為張親筆所寫,徐、楊用於訴訟的遺囑影本,也和正本完全相同。

法官並查明徐璧湖與楊莎蓁提領張仁淑遺產存款的流向,都跟張的後事必要花費有關,單據齊全、金額清楚,本案填單領款屬於依法令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甚至其中一次領款,陳怡之陪同還收取其中2萬元做零用金,可見徐、楊毫無不法意圖或不正手法。

陳怡之不服,主張母親的遺囑分成本文與附記2部分,母親沒在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附記簽名為證,徐璧湖與楊莎蓁明知遺囑因此違法無效,仍以遺囑執行人自居並處分母親的遺產、擅自提領母親存款,要求判2人有罪。

法官指陳怡之自承提起刑事自訴的用意,是要「看遺囑的原件。若看到是原本,本件自訴有轉圜之空間!」但徐璧湖、楊莎蓁已在民事一審提出遺囑正本並鑑定為真,陳男達到目的卻繼續刑事訴訟,顯然「耗費司法資源」。

法官強調,指定遺囑執行人沒強制須以書面為之,即使受託人口頭同意仍有效,張仁淑將「自書遺囑」與「指定遺囑執行人」寫在同一份文件,只是節省紙張,張沒在附記再度簽名,不影響遺囑本身效力,何況陳男在母親過世後,用電子郵件聯繫徐璧湖、楊莎蓁的內容,已有委請2人代為處理相關開銷之意。

二審開庭時,法官問陳怡之身為人子,不感謝替自己母親料理後事的外人反而執意控告,「這樣說得過去嗎?」徐璧湖聽了當庭落淚,楊莎蓁更說纏訟多年「第一次聽到這麼溫暖的話」,一、二審均判徐、楊2人無罪,詐欺取財罪嫌已先確定,陳男對偽造文書罪嫌再提上訴,今被最高院駁回,刑事部分無罪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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