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亂告濫訴,有處罰嗎?
亂告濫訴,不止耗費司法資源,也會讓被告無端扯進司法程序,造成痛苦與勞費支出。那麼,法律對濫行提告、起訴的人,會有處罰嗎?
對一個人提起訴訟,可以透過民事或刑事的手段,以下我們分別從這兩種程序來談這個問題。
1. 刑事案件的誣告罪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官則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因此,當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就要開始偵查。當有人虛構事實來不實指控時,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指定犯人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71條第1項則是未指定人犯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誣」,是指虛構事實;「告」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或陳情;該管公務員則是有權限者,比如懲戒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特別注意的是,第169條的指定犯人誣告罪,除了刑事外,還包括懲戒處分。比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前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他在週五的時候,對許宗力、呂太郎跟沈明倫提起自訴,認為他們三人意圖使他受懲戒處分而誣告。
2. 民事事件的裁罰
如果濫訴提起的是民事事件,會有依照民事訴訟法裁罰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謂顯無理由,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指:依原告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也就是說,光看原告寫的內容,不用調查任何證據,就不可能在法律上獲得勝訴,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只可以不開庭就駁回,還可以裁罰原告6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依照過往的實務運作,法院鮮少動用到這個條文來處罰。
我們下次見喔。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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