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anny問:若遇到社區管委會未依照規約行事,真的沒有法律可管嗎?我每每向管委會反應,得到的回應總是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罰則,我的問題屬於私權要我提出告訴處理,這種惡劣的管委會,住戶要怎麼處理?
律師徐俊逸答:
管委會及委員們的職務和懲罰是有規定的,可先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了解管委會的職責包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所定,促請住戶分擔相關費用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或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的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事項、制止住戶違規情事、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的收支、保管運用等,顯然已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主管機關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讀者提及「社區管委會未依照規約行事」,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1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含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之處理,。
惟同條例第48條規定僅在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且在符合「無正當理由」、「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這兩個要件下,始可報請主管機關對相關人予以罰緩,而在單純未執行「規約」部分,確實沒有相關規定和懲罰。
所以在此建議讀者,如果規約所訂定事項為影響住戶權益甚大者,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再次提出並做成決議,如此若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符合上開要件時,即得報請主管機關予以罰緩並令其改善。(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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