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時力黨工持毒遭判賠25萬元 王浩宇:這是真實刑案會上訴

出版時間 2020/03/27
爆料時力黨工持毒判賠25萬元,王浩宇在臉書PO文指這是真實的刑案。翻攝王浩宇臉書
爆料時力黨工持毒判賠25萬元,王浩宇在臉書PO文指這是真實的刑案。翻攝王浩宇臉書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2018年4月中旬爆料時代力量1名林姓黨工持毒案,林男獲不起訴後,向王求償並要求登報道歉,王浩宇堅稱是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已盡查證,亦未透露對方名字等,但桃園地院認為王一再指述林持毒、運毒,非單純意見表達,本月23日判王浩宇賠償林男25萬元,全案可上訴。王浩宇今天(27日)強調,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真實存在的刑事案件,且從未說出對方名字,將會上訴。

林姓男子主張,2018年3月27日間他在台北市承租的房屋遭基隆憲兵隊搜索,並扣得疑似毒品之物品;王浩宇在2018年4月15日未經查證即大肆公開發表包括「濫用藥物是很不好的示範,更坐實了外界盛傳時力黨工涉毒的傳言」、「我在此公開要求黃國昌、時代力量立即開除持有毒品的黨工」、「這個黨工持有的毒品叫做毒郵票,他是屬於一種LSD 的迷幻藥」等不實內容。

林男主張,王浩宇企圖藉此中傷時代力量形象,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法影射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指摘時代力量欺騙記者、隱瞞真相、包庇他的之不法,時代力量為平息紛爭,要求他留職停薪,靜待司法調查。
 
林男指出,事後雖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前開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確違反毒品危害條例,致他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王浩宇賠償他留職停薪期間(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之薪資損失43萬5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日和臉書登載「道歉啟事」。
 
王浩宇對此則供稱,並未提及林男之姓名,一般人無從知悉他指涉者為何人,其名譽並未受有損害,林男的名字是中國時報2018年4月16日報導所揭露。

王浩宇向法庭證稱,林男為時代力量中央黨部職務組織活動部助理,自願參與黨團公共事務,並身兼時代力量創黨發起人,林男為局部性公眾人物,且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持有、運輸毒品乙事與公共議題及公益相關,關於林男名譽之保護,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對他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或確信義務應予減輕。
 
王浩宇向法官表示,他是透過時代力量內部之黨工獲知時代力量內部黨工涉嫌持有及運輸毒品,該內容亦與檢調偵查事實相符,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林男陳述內容除「時力黨工涉嫌持有、販賣毒品」為事實外,其餘均為他就公共事務所為之意見表達,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應認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事實陳述部分均有所本,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王浩宇也向法官指出,另林男是因涉嫌持有、販賣毒品並受檢警調查,致受時代力量留職停薪處分,與他發表言論無因果關係,林男自不得請求賠償薪資損害等語。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浩宇一再指稱林男持有、運輸及販毒,內容已涉及事實陳述,而非單純意見表達,而林男毒品案經台北地檢不起訴,可見王言論和事實不符,另對於王主張對公共事務表達、且盡合理查證,也未及林男的名字,一般人無從知悉指涉者為何。

法官認為,「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這位黨工姓林,目前年紀約36歲」、「這個林姓黨工其實是時代力量發起人」等語,指涉林男,雖未明白揭示姓名,然已足使一般大眾經由查證過程,即可知悉林男身分。
 
桃園地院本月23日判決,認為王浩宇以個人臉書帳戶及召開記者會方式,侵害林男名譽,並經由多數大眾媒體報導而為社會大眾所得知,考量林男並非公眾人物,難以自行透過大眾媒體澄清事實,故宜由王浩宇在其個人臉書帳戶及公開在蘋果日報等4報頭版登報道歉,並賠償林男25萬元精神撫慰金。
 
獲知判決後,王浩宇在個人臉書上以「關於時力黨工涉毒案,解釋最後一次」為題PO文指出,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真實存在的刑事案件,警方確實有找到二級毒品,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早在他2018年4月15日召開記者會之前,林姓黨工就已經因為涉入毒品案件,同年4月1日被時代力量停職。
 
王浩宇強調,在記者會的過程中沒有講過他的名字,僅就案情做評論,要求時力說明。林先生的全名,是後續媒體報導內容揭露。因為這件事情是事實,所以林先生並沒有提告刑事妨礙名譽,而是提告民事損害賠償。民事一審的判決敗訴,並不是因為這件事情不是事實,而是認為他有受到損害。此案為三審制,將提出上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出版時間 16:49
更新時間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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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時力黨工持毒判賠25萬元,王浩宇在臉書PO文澄清。翻攝王浩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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