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1大選​浪費931萬公帑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判罰20萬

出版時間 2020/03/25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今遭公懲會判罰20萬元。資料照片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今遭公懲會判罰20萬元。資料照片

2018年九合一大選期間,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因補增行政院意見,重新發行公告,又在報紙重登遭撤銷的意見書,因而多花931萬元公帑,遭監察院通過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公懲會今判陳英鈐罰款20萬元。

公懲會判決理由指出,2019年6月21日修正前的《公投法》規定,投票前「28天」要公告意見書,這是為了讓公投案的不同意見可以公平客觀地傳達給人民,增進人民對於公投案的了解,更因此在後來修法改為90天,就是為了讓人民可以充分了解公投的不同意見。但行政院提出修正意見書時,距離公投只剩「26天」,不符法定時間,陳英鈐卻仍核可重行公告,違反《公投法》。
 
公懲會認為,除了法定時間不符外,重行公告的決定也未經過委員會決議,違反《中選會組織法》。另外,在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得將修正後的公告刊載於公投公報,中選會11月9日收到裁定,又採取停止、撤銷等其他措施,辯稱窒礙難行,直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後,才將原版意見書刊於新聞報紙,造成刊登費用的損失。
 
公懲會表示,按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根據陳英鈐造成國庫損失、傷害政府公信力等情況,判他罰款20萬元。

根據《公投法》規定,應於投票日前28天公告公投案及意見書,而前年九合一大選期間,中選會先於2018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的政府機關意見書,後來收到行政院的意見書,再度於11月2日重行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卻違反法定期限規定,引發爭議,發起公投案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憤而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同年11月7日裁定中選會應「停止執行」重行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中選會不服,提起抗告,結果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但當時距投票日僅剩4天,中選會只好在四大報買廣告,公告撤銷11月2日版本的意見書,卻因此多花了約931萬元。
 
提起彈劾案的監委高鳳仙及陳慶財指出,陳英鈐收到行政院修正的意見書後,未經中選會委員會決議通過,逕自核定重行公告修正意見書,在收到北高行的裁定後,還距離選舉有10多天,卻仍不停止執行重行公告,後續收到最高行的抗告後,才又在報紙刊登原版意見書,明確有違失。除了造成931多萬元的公帑損失,還傷害政府公信力。監院以9票同意,3票反對通過彈劾。
 
陳英鈐在大選後,便自請辭職,於2018年底生效。彈劾案則是於2019年通過,並移送公懲會,今公懲會判決,陳英鈐罰款20萬元。(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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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3:07
更新時間 14:00(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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