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雙方都責任,因此判瑞芳區公所區要賠償簡男家屬共192萬元。資料照片
家住在新北市瑞芳區的簡姓男子,為了取回放置在河床捕蟹籠,跨越欄杆時不慎觸碰到一旁已有漏電電線桿,導致觸電後死亡,簡姓男子的家屬認為是區公所管理不當,所以共求償3百萬元,經過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都需各負責任,因此判瑞芳區公所需賠償簡姓男子家屬19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5年12月27日凌晨2時許,簡姓男子前往瑞芳區某路段,他先跨越鐵欄杆,到河床旁去撿拾捕蟹籠,因為簡姓男子一手不小心碰到漏電的電線桿,另一手碰到鐵欄杆,加上當時下著大雨,最後竟不幸觸電身亡。
簡姓男子的家屬認為是區公所管理不當造成死意外,區公所則表示,設置欄杆就是為了不讓民眾跨越,從事危險活動,簡姓男子當時先翻越欄杆後再觸電,他的死因與公共管理並無直接關聯
法官在審理時,認為區公所設置鐵欄杆,目的是為了避免民眾翻越而下至水面捕魚或戲水,簡姓男子須負擔20%過失責任,因此,判定瑞芳區公所須賠償簡姓男子的妻子與2個兒子分別64萬元,總共192萬元的國賠。(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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