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合法遺囑 只有這5種

出版時間 2020/03/18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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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起讀判決

遺囑有幾種?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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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聞提到張榮發過世後,留下的遺囑引發糾紛,三哥對老四張國煒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前天經法院判決駁回。那麼,什麼是遺囑?又有哪幾種?

● ​​什麼是遺囑

​​遺囑是在生前交代死後,財產應該怎麼分配的法律文件。遺囑生效的時候,原本立遺囑的人,已經不在人世,為了避免爭議,遺囑要以法定方式,才會生效。

● ​​​​遺囑只有5種

​​依照民法1189規定,遺囑只有5種法定方式。而立遺囑的人,我們稱為遺囑人。

​​1.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就是自己寫,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該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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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條文中講的是「自書」,也就是自己書寫,自己用電腦打字後印出來,算不算是自書遺囑呢?實務上的見解是認為不行。不過,除了自書遺囑外,待會提到的其他四種遺囑類型,都是允許用電腦打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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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就是去找公證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跟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公證人、見證人跟遺囑人一起簽名。

如果遺屬人已經不能簽名,可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以指印取代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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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也是去找公證人,但是在寫好之後,封起來,在密封的封縫簽名,找兩位見證人後,才去拿給公證人,表示是自己的遺囑。

公證人在密封的封面記明提出的時間、遺囑人的陳述後,和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

4. 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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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有點像,只是沒有請公證人幫忙,而是由三個人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記明日期跟代筆人姓名,最後所有人一起簽名。同樣的,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用指印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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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注意的是,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至於雖然提到「筆」,但不一定要用手寫,電腦打字列印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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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處理代筆遺囑的問題。由於代筆遺囑的條文規定:「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 問題來了,三位見證人可否分工合作,由一人筆記、一人宣讀、一人講解,這樣有沒有符合法條中講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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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並無不可,三種工作都有他的作用跟目的,見證人彼此可以互相證明其他人「筆記、宣讀、講解」的真實性,並沒有限定在同一人的必要。

5.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已經不能依照我們前面提到的四種方式立遺囑,才可以使用。而且當遺囑人之後可以使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經過三個月後,這個當初因為特殊情形立下的口授遺囑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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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有兩種較為簡便的方式,都是先由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遺囑人講出遺囑意旨,之後有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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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一位見證人記成筆記,記明年月日,和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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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遺囑人除了講出遺囑意旨外,也講出姓名跟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跟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後,當場把錄音密封,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一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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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肯定超過1分鐘了,我們明天見。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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