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引發遺囑效力的法律戰,《輕鬆寫遺囑,繼承沒煩惱》一書作者周依潔律師指出,據法院文件看來,張榮發是先做了一份代筆遺囑,之後再把遺囑密封交給公證人公證,完成密封遺囑的程序,「在遺囑法律效力上,張榮發等於做了兩層防護」。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周依潔表示,我國民法規定的有效遺囑形式上分為五種,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公證遺囑及口授遺囑,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單做任一種遺囑都是有效的。其中自書遺囑就如字面顯示,由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內容,最後簽名加上日期,就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第二種是公證遺囑,公證遺囑跟代筆遺囑很類似,差別在於公證遺囑一定是由公證人書寫,程序是遺囑人口授內容、公證人筆記,另有兩名見證人見證,寫完後公證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遺囑人與另三人簽名完成。而代筆遺囑則
不要求做筆記者的資格,只要有三名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遺囑內容,其他流程基本上與公證遺囑類似。
周依潔說,密封遺囑比較特別,是必須先完成一份有效的遺囑,例如先寫好一份自書遺囑,然後將遺囑密封起來交給公證人,另還要找兩名以上證人到場,包括遺囑人、證人與公證人大家一起在密封遺囑騎縫處簽名,公證人也要在封面記上日期完成認證。要注意的是,因遺囑被密封起來,公證人不會看到遺囑內容,若後來發現裡面的遺囑形式有問題,會導致整個密封遺囑都無效。
最後一種口授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情況下,無法用其他方式作遺囑,就可以做口授遺囑,要件是需有兩名以上證人,由遺囑人口述,證人其中之一來寫,寫完記名日期大家簽名即可;或是由遺囑人指定兩名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全程錄音,同時見證人也錄下自己姓名與宣讀遺囑內容,之後將錄音文件簽名加日期後密封,「有一點像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的簡化版」。
周依潔說,從目前可見的訊息判斷,張榮發應該是先做了一份代筆遺囑,由他本人口述遺囑意旨、財產如何分配,講給三個見證人聽,其中一個代筆人寫下遺囑全文,宣讀後經張榮發認可,再記名日期由張榮發及三位見證人簽名,這就是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之後,張榮發又把遺囑密封,多做一份密封遺囑的程序,交給公證人公證,「等於張榮發作了兩層。」
她表示,一般會多做密封遺囑,主要目的可能是「不想讓遺囑內容在當事人過世前被別人看到」,當然,因為密封遺囑有經過公證人認證的程序,等於在訴訟上多加了一個證人,強化法律上的效力。(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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