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闖紅燈交通違規取締,竟變調為警察被控動用私刑。一名賣草莓攤商在高雄闖紅燈遭警察攔下,嗆警「看你那濫(台語,指男性生殖器,鄙視人之意)!」遭追加妨害公務罪;他指控警察在警車內、派出所內3度對他私刑,包含扭手、搥胸、摔地,將他打得渾身擦挫傷。警方事後兩度攜水果禮盒登門道歉,坦言該警情緒控管不佳,加上沒對該攤商上銬,以致他走動,爆發衝突,已依傷害罪送辦該警,由檢方調查有無私刑以致被害人受傷,其它細節不多做說明。
闖紅燈變成妨害公務的現行犯胡姓男子(61歲)接受《蘋果新聞網》獨家採訪時依然怒氣難消,指本月3日凌晨1時許,從台南夜市賣完草莓開車回家途中,因身體不適趕著去西藥房買藥,行經高雄鳳山區中山、體育路口,見深夜沒車遂闖紅燈,當場被鳳崗派出所吳姓警員(約26歲)目擊,騎著警用機車追上攔檢要開單。
「看你那濫」惹怒警 擒拿術害手扭傷
胡男說,被攔下後,吳警要求出示行照駕照並下車受檢,雖吳警口氣不佳,但自己也配合執行。當他報身份證字號,吳警仍以不好態度向他說:「你唸太快了」,他氣得當場用台語說:「若你當警察沒禮貌,人家會看你那濫!」沒料,吳警聽到這句話後,當下不滿地動手推了他肩膀一把,隨後用無線電請求支援。
不久,一輛坐著3名男警的警車和1名騎乘警用機車的女警趕抵,連同吳警共4名男警,合力將胡男壓制準備帶上車。胡男說,混亂中,自己被一群警察以擒拿術強力往後彎折,導致左手扭傷,連貨車斗草莓也打翻;上警車後,遭吳警用手肘搥擊胸口,罵「俗仔」。
不服遭辦妨害公務 辯:沒罵警察
胡男當下反嗆警察:「我又沒怎樣,只不過闖紅燈,大不了被開單!」這時警察明確說:「你妨害公務」,胡男不滿質疑:「又沒罵警察,哪來的妨害公務?」除被開了一張2700元闖紅燈罰單,後才知「....看你那濫」這句話遭辦妨害公務罪。
原本以為事件以告一段落,但胡男在派出所期間,因想抽菸,警方給予通融,讓他到戶外解癮;沒料,凌晨3時30分,胡男又想抽菸,從戒護區起身走往門口,吳警當下喝令制止「你現在是現行犯!你以為想怎樣就怎樣嗎?」胡男沒停步,仍往門口走去,吳警二度制止見胡男依舊不理會,立即趨前拿出手銬將胡男摔倒壓制上銬。
驚魂15小時渾身傷 怒告警傷害罪
胡男說,吳警動作粗暴,他右手腕被手銬弄破皮流血,右小腿、左肩頸和後腦勺等部位,都因吳警強行壓制有撞擊到地面,事後出現紅腫挫傷。當天上午9時許,胡男被帶到分局偵查隊,當下即對吳警提出傷害告訴。
下午胡男完成傷害告訴的筆錄後,原以為就要被移送地檢署;4時許,警方告知胡男,「有聯繫檢察官,妨害公務部分有說明你現有受傷不宜解送」,這時胡男才終於離開警局,結束15小時驚魂記。
警兩度登門道歉 盼息事寧人
「我闖一個紅燈被開單,還被他(吳警)毒打三頓,莫名其妙!」胡男質疑警方動用私刑,除左手扭傷外,驗傷單上包含頭部、右小腿、左肩挫傷,及四肢多處擦傷。
胡男受訪時更指,3月3日下午5時許自己從警局返家不久,鳳崗所長吳明忠就帶著同仁和對自己施暴的吳警登門道歉,還送來水果禮盒慰問。上周五(6日)下午3時許,警方再度來訪關心,似乎自知執法過當有理虧之處,所以二度來訪致歉想盡快息事寧人。
執法曾爆警民糾紛 「非故意打人」
鳳山分局表示,鳳崗所吳姓警員警專31期畢業,平日表現正常,但偶情緒管理不佳,過去執法時與民糾紛,這回被胡男提告傷害罪。吳警在接受筆錄時說,當下只想防止現行犯胡男出去抽菸時恐趁隙脫逃,二度制止不聽才壓制上銬,並非故意要讓胡男受傷。
鳳山分局督察組長高傳成表示,胡男告吳警傷害,分局偵查隊立即製作筆錄並蒐集駐地、密錄器等相關畫面,3月3日當天調查後,就移送地檢署偵辦。
警遭傷害罪送辦 檢方釐清有無動私刑
針對胡男指控警方動「私刑」,《蘋果》請警方出示監視畫面來還原事發經過,高傳成說,此案現屬偵查中,畫面恕難提供,吳警有無「私刑」對待胡男,由檢方釐清,警方絕對以「不掩飾、不庇護,不包庇」的態度來面對,將相關證據如實呈報給高雄地檢署調查。
至於吳警懲處部分,高傳成說,需等檢方偵審結果出爐再行研議,但因吳警執法作為已造成民眾不滿與傷害,近期分局會先調整吳警的服務單位,並責付單位主管加強督導。
《蘋果》求證吳警任職派出所所長吳明忠,他坦承所內警員未依規定將帶返所的現行犯上銬戒護,程序有疏失,才會導致胡男在所內自由活動,甚至還想走出派出所抽菸。事發後已主動通報分局督察組調查,未來會加強內部管理,落實人犯戒護流程。
律師:妨害公務最高處6月徒刑
律師李茂增表示,警察是執法機關,不是認定機關,警方在取締違規當下,認為胡男有出言侮辱情況,依經驗判斷後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但最後由法院檢察官及法官定奪是否有罪;根據《刑法》140 條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胡男控告吳警傷害,依《刑法》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李茂增認為,被逮捕的現行犯在公權力的拘束下,能否在警方戒護範圍內自由活動或抽菸?確實有討論的空間。但依法來說,只要是現行犯,警方就應採取拘束動作,防範當事人可能脫逃或自殘,而非一開始給當事人「方便」沒上銬,之後又不准當事人隨意走動,施加強制約束手段來限制,本末倒置的作法,進而衍生這起警民傷害糾紛。(楊適群/高雄報導)
發稿時間00:08
更新時間21:48(新增:律師談現行犯逮捕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