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林公司總經理林金燕,2016年擔任董事長時,在董事會line群組討論詹男是否有資格列為下屆董事候選人,將詹男的犯罪前科訊息傳至群組,詹男不滿個資遭洩,要求檢警偵辦,林女遭起訴。一審依違反《個資法》判她3個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詹男的前科資料可上網查到,且林女是為了公司利益,詹男也沒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仍判處無罪,目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時任董事長的林金燕2016年9月11日在討論董事資格時,在「農林第二十一屆董事會」群組聊天室,張貼「有關詹男犯罪前科資料如下:98年偽造文書、97年重利、93年過失傷害、86年賭博」等訊息。經另名張姓董事轉知該訊息給詹男,詹男因而請檢警偵辦,認為林金燕涉違反《個資法》。
林金燕主張:「我當時是農林公司的董事長,我傳送的目的是要提醒詹男與黑道結合做了很多事,提醒董事注意,我沒有得到利益,詹男也沒有因此受財產上的損害」等語。
經調查,訊息所載的前科,有兩項判決有罪,並執行完畢,另兩項則分別經法院判決不受理及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一審認為,林女利用敏感性資料,將個人資訊傳送到聊天群組,傷害詹男,涉犯個人資料罪等罪行,遭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也認定無罪。
更一審判決指出,林女僅寫出所涉前科罪名,沒有詳細內容,這是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公告都可以查詢到的內容,明顯是一般可獲知的來源,否則連媒體報導都將動輒違反《個資法》,將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與表意自由,因此認定,林金燕的行為並未違反《個資法》規定。
此外,《個資法》處罰範圍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限縮在財產上的利益損害。高院更一審認為,本案是因為台灣農林曾遭掏空,因此林金燕對於董事成員的操守特別看重,是為了公司穩定著想。
詹男的告訴代理人則稱,這些內容損害他的名譽,但法院認為,從證據來看,詹男沒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林女也沒得到財產上的利益,因此林女未違反《個資法》,判她無罪,本件後續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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