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另收賄103次 再判刑21年

出版時間 2020/03/11
2018年12月間李朝卿到南投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現場出現200名支持者聲援。資料照片
2018年12月間李朝卿到南投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現場出現200名支持者聲援。資料照片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貪污災修等工程款近2000萬元,其中8罪共被判刑98年、合併執行14年8月定讞,已於2018年12月入獄服刑,其餘犯行發回更審後,台中高分院今就李朝卿另涉收工程回扣103次、金額合計328萬餘元部分,認定李男利用南投災情牟私利,辜負縣民所託,犯後又無悔意,判應執行21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仍可上訴。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任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任內利用莫拉克災修工程收取回扣近2千萬元,其中8件已被最高法院判刑98年,合併應執行14年8月定讞。2018年12月間李朝卿到南投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現場出現200名支持者聲援,李對媒體表示「不甘心」,指出:「還沒看到判決書,很短時間就發監,你想呢?謝謝各位。」
 
李朝卿其餘收賄犯行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2年,法官認定李朝卿利用其任內經辦南投縣政府發包「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工程機會,共收取回扣103次,金額合計達328萬餘元。
 
法官痛批李朝卿受縣民託付,應廉潔自持,卻未能忠誠職務,利用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機會,濫用職權,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對於災修工程品質戕害甚鉅,不法犯罪高達103次,且犯後並無悔意,今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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