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跨國同婚首開庭 祁家威:法官劃錯重點

出版時間 2020/03/10

去年5月24日同婚上路,但跨國同性伴侶部分,《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中未明確規定,因此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必須依當事人本國法,也就是台灣人只能跟27個同婚合法化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結婚。對此,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與一名丘姓馬來西亞籍同性僑生登記申請結婚遭拒,訴願也被駁回後,去年11月11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首度開庭。祁家威受訪表示:「亞洲其他國家的人都不能跟台灣人結婚,很麻煩啊,法官說要兩人一起提訴訟才能受理,但先前不是這樣,好像有點劃錯重點。」

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與馬來西亞丘姓僑生登記結婚遭拒,提起訴訟。王怡蓁攝

駁回祁家威訴願的決定書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二人符合要件便可結婚,未因國籍因素設限,但本件「以國籍為不利的差別待遇」,是否能合憲,有疑慮,導致同婚保障未竟全功。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林麗真先釐清所涉的法條為《戶籍法》及《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法官問,為何結婚申請書只有祁家威一人提出?大安戶政事務所代表則表示,一般婚姻登記不需要申請書,只要2人到場登記,電腦作業即可,當天祁家威及丘男確實有到場登記,但本件是因為有登記上的疑義,才需要結婚申請書,由祁填寫申請書報內政部。
 
法官認為,本件的訴願、訴訟僅有祁一人提出,但婚姻訴訟應由雙方一起提告,因此在當事人適格性上可能有法律爭議。
 
祁家威表示,他2013年曾提起同婚登記訴訟,當時審理的法官是要求伴侶以參加人身分加入訴訟。大安戶政事務所則表示,以前沒遇過類似的問題,因此需要詢問內政部意見。
 
另外,法官也詢問馬來西亞的結婚權利要件?大安戶政事務所表示,根據我國駐外使館提供的文件,馬來西亞應屬於儀式婚與登記婚併行,但若要在台舉辦儀式婚,則需先取得馬來西亞政府許可,公示3周左右才能辦理儀式。
 
法官指出,下次開庭將釐清當事人適格性及來西亞婚姻的生效要件,並諭知庭期訂於5月5日。
 
祁家威庭外受訪指出,台灣同婚目前只能跟27國同婚合法的國家,而亞洲其他國家的人都不能跟台灣人結婚,比較麻煩。他說,目前已有500多對跨國同性伴侶想要在台登記結婚,其中有180對是馬來西亞與台灣。
 
祁表示,今天法官說要兩人一起提訴訟才能受理,但他7年前提告時,法官請另一半擔任「參加人」,今天這位法官好像認為沒有一起提訴訟就不對,好像有點劃錯重點,但只好等後續通知。(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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