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們公司是兩戶一層樓的大樓住戶,全部共有12樓(24戶),我們在一樓做買賣業,最近主委來要求我們今年度開始需繳2倍管理費,原因是我們有地下室,請問這收費合法嗎?另外,主委及財委在電梯內公告,自今年開始,社區主委和財委需收服務費,主委年費$14,000,財委$10,000,請問他們可以不經住戶投票表決同意,私自用公告告知後,就自行收費,這是否合法?
詮盈法律事務所張繼文律師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管理費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來分擔。所以,讀者應繳納的管理費,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特別規定,否則應該要看讀者的建物所有權狀上,共有部分也就是公設的所有比例計算,管委會不可以在沒有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之下,自行按「戶數或房間數」來向讀者要管理費。
更進一步討論,就算有規約或區權會決議,如果約定的收費標準有違平等比例原則、使用者付費等衡平法則「顯失公平」的話,讀者還是可以分情形依《民法》第56條或第799-1條第3項,訴請法院確認規約或決議無效或撤銷規約跟決議。
況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同樣規定,除非有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的權利基礎,個別委員會管委會不可以自行創設收取管理費的項目。(李奕緯/採訪整理)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 :court@appledaily.com.tw
社區管委會時有爭議。示意圖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