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大法官撐腰! 台南騎士酒測值0.75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20/03/06

酒測被抓,「大法官」判無罪!台南一名男子日前深夜騎車時,警察認定他轉彎沒打方向燈,尾隨追進其老闆工寮範圍內盤查,當場酒測值0.75毫克,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但法官引用《大法官釋字535號》,認定警察沒有證據證明男子有違規之虞,不能盤查,進入私人處所更是違法行為,所以判定酒測結果無效,男子無罪,但全案可再上訴。警方說,該處沒圍籬或鐵門,當時難以辨識是私人處所,警員自己還被裡面的狗咬傷,會與警局法制人員研究是否上訴。

稱追車抓違規 警闖私人工寮逮酒駕被認定程序違法

台南地院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張姓男子去年7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新市區一處檳榔攤喝啤酒,當晚10時29分騎機車返回和江姓老闆一起住的工寮,結果被2名警察認定轉彎沒打方向燈,跟進來工寮空地攔查他,酒測值為0.75毫克,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張男坦承酒駕,但堅稱沒有交通違規,直到進入江姓老闆的工寮空地後,被警察未經他同意闖進來盤查、酒測,才知道之前被警察追;他的辯護律師據此指控,警方酒測結果是經由違法程序取得的,沒有證據能力

當時執勤的新化派出所副所長黃文智表示,當時看到張男違規未打方向燈左轉,但剛好被一輛小貨車擋住,所以沒有拍到未打左轉方向燈的畫面。他們按喇叭示意要求對方停車受檢,但張男置之不理,且張加速騎了2百多公尺後,轉進一處工寮空地。他們隨即進去找張男出來酒測,他還被裡頭的狗狗咬傷腿。由於現場很暗,又沒有鐵門、圍籬等門禁設施,他難以辨識該處是否為私人處所。
 
大法官撐腰 酒駕男全身而退
 
但法官認為,警方的密錄器沒拍到張男違規,行車紀錄器又被洗掉了。加上警方追車時還不知道張男酒駕,因此張男不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根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與其催生出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員沒證據證明張男違規,也無法證明自己的合理懷疑有依據,所以不得盤查,更不能沒有搜索票就闖進江姓老闆的私人工寮空地,更不用說酒測。
 
法官指出,張男酒駕行為雖然不可取,但檢警所提出的酒測結果等證據,是警員透過違法程序取得的。儘管不是所有透過違法程序取得的證據都不能採用,但警方在這起案件中明明可以用合法管道取得證據,因此經權衡後,決定認定酒測結果無證據能力。本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張男坦承酒駕的自白與事實相符,所以判張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黃文智說,會再提出相關證據,並與警局法制人員研究是否上訴。

一句三字經催生 釋憲案保障民眾人身自由
 
「《大法官釋字535號》可說是一句三字經催生出來的!」律師林仲豪說,這起事件源起自1998年1月15日晚上,李姓男子獨自走在台北市重陽橋時被警察盤查,他拒絕出示證件,結果被警察強制搜索,氣得大罵幹你娘,最後被依妨害公務罪嫌法辦並判刑。

李男隨後聲請釋憲。大法官2001年12月14日發表《大法官釋字535號》,認為《警察勤務條例》第二、三款雖賦予警察取締、盤查的權利,但該條例未規定發動取締、盤查的條件,所以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精神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林仲豪說,立法院因此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於2003年施行,從此警方必須要符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等要件才能盤查。民眾的人身自由因此獲得進一步保障。

別罵法官恐龍 警察該怪自己
 
林仲豪指出,因為警方沒有保存證據去證明張男有交通違規可以盤查,然後進入私人處所後又沒有取得同意,程序違法,所以之後取得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而只剩下張男的自白,但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所明文規定,法官依法當然只能判無罪。要說有問題,只能怪警方自己沒有保存好證據。(劉榮輝/台南報導)

發稿時間00:01
更新時間09:03(新增:律師見解)

張男騎車回到江姓老闆的工寮,被警方攔查酒測。但法官認定警方沒有證據證明張男違規,更不能沒搜索票就闖進私人處所,因違法程序取得酒測證據,所以判張男無罪。劉榮輝攝
當時執勤的新化派出所副所長黃文智表示,攔查張男時,他還被工寮裡的黑狗咬傷腿。劉榮輝攝
新化派出所警員追車抓到酒駕騎士,但因程序違法,所以酒駕騎士獲判無罪。劉榮輝攝
警方認為張男從復興路左轉中興路時未打方向燈,因此尾隨攔查,但沒有拍下違規證據。劉榮輝攝
警察追進江姓老闆私人工寮,該處確實如警察所說,沒有鐵門圍籬等門禁設施。劉榮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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