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縣文化局長李猶龍去年涉嫌公務車私用,檢方認定他沒主觀背信犯意,今天不起訴處分。資料畫面
前新竹縣文化局長李猶龍去年涉嫌公務車私用,遭檢調依背信罪嫌偵辦,他坦承因不熟悉公務車的使用規範,才會誤認是局長專用車,隨即火速辭職。檢方今天(2日)偵查終結,認為李猶龍的確因不熟規定,誤將公務車當通勤工具使用,無主觀背信犯意,事後也繳回1萬8千元不法利益,對李猶龍做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9月5日上午,李猶龍任職新竹縣文化局長時,遭新竹地檢署指揮新竹市調查站多人前往文化局搜索,李猶龍和徐姓秘書、科員、司機等人也前往市調站說明。李猶龍當天下午遭飭回候傳,傍晚5時即發出聲明:「因為公務車使用上,認知不清,造成縣府的困擾,深感抱歉!」隨即請辭文化局長獲准。
據調查,文化局長有專屬配車和司機,但只有公務期間才能使用,在縣府規定內,公務車的使用只有在縣長、副縣長和秘書長這3人,是可以用在上下班,文化局長是不可以的。李猶龍遭檢舉涉嫌上下班自行開公務車往返台北、新竹住家和辦公室,且該公務車油費和ETC費用均向文化局支領公帳。
檢方查出李猶龍涉嫌從去年1月至5月間公車私用,次數為74次,依文化局提供李猶龍使用的公務車油耗統計表計算,平均油耗每公升12.7公里,以95無鉛汽油價格每公升27.5元算,油料費用為1萬2322元,ETC費用則是5598元,不法利益合計1萬7920元,檢方也依涉刑法背信罪嫌偵辦。
檢方偵辦時,李猶龍坦承不清楚公務車使用規定,當初就任文化局長時,得知訊息是有專用公務車可使用,但不知道不得使用在個人通勤上下班;新竹縣長楊文科也作證說,當初曾向李猶龍告知有公務車可用,但未詳細說明使用規則,李因此不清楚規定。新竹地檢署認定李猶龍無主觀背信的犯意,做出不起訴處分。(突發中心林師民/新竹報導)
李猶龍去年遭約談飭回後,隨即到辦公室收拾物品,請辭離開。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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