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資料照片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在2016年任職期間,曾收受林姓鄉民交付的「烏魚胗20斤」,然後錄用林男的兒子為正式的清潔隊員,經監察院彈劾,司法院公懲會今判決撤職停用三年。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40萬6千元。
判決指出,蔡永常在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期間,一位林姓鄉民聽聞有清潔隊員要退休,欲讓兒子進入清潔隊任職。在中間人牽線下,先於2015年交付40萬,作為進入清潔隊的對價,在清潔隊員結果公告前,林姓鄉民聽聞蔡喜食烏魚胗,便於2016年間交付「烏魚胗20斤」,後來蔡裁示錄用林姓鄉民兒子成為正式清潔隊員。此事經檢調發現後,進行偵辦,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6仟元沒收之。二審今年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40萬6千元。
在審理期間,蔡永常於2016年7月自行請辭鄉長一職。監察院於2019年1月17日彈劾蔡永常,監察院指出,蔡收受賄賂的違失事證明確,身為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未能廉潔自持,損及機關良好形象。除涉犯貪汙罪嫌,也有為《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倫理規範,因此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司法院公懲會今判決撤職停用三年。(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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