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何時生效、何時廢止?>
109年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隨即經總統簽署公布,這部法律是為了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也就是俗稱的武漢肺炎而生。
除了條文的名稱就已經寫著【特別】二字外,這部法律還有特殊之處在於:它是一部【限時法】,只會存在某一段時間。
◎以下我們來談這部法律中的規定何時生效、何時廢止。
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了施行的時間:
I.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II.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1、首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第23條本文前段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
換言之,第12-16條以外的條文,從特定施行日期,也就是109年1月15日起生效,除非依照特別條例第19條第2項,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不然到110年6月30日期滿後廢止。
2、其次,特別條例又說:【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但這裡的公布日不等於生效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特別條例是25日公布,那就會在第三日也就是27日起生效。
3、最後一個問題,為什麼特別條例可以溯及既往?
依照大法官過去的解釋指出: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又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信賴保護原則,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對人民有利的,像是特別條例提到的:補助、津貼、補償、獎勵、救助、稅法扣除額等紓困振興規定,適用結果溯及到總統公布前的1月15日,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對人民不利的,像是前面提到的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的是刑罰跟行政罰,從公布日施行。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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