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汐止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王玉升2008年於任內,檢舉時任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索賄,一度被譽為「肅貪女英雄」,事後她卻被控積極協助該公業賣地並收取1000餘萬元,頓時挨批「最貪女公務員」,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她13年徒刑,二審認為王女違法兼差抽傭不算貪污,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述矛盾,今將王女等人涉案部分發回更審。
本案源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在汐止擁有20多筆精華土地,市值高達數億元,擔任該公業管理人的蔡姓男子想出售牟利但無法整合地上權等問題,於是向當時的汐止市公所(今新北市汐止區公所)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想循《土地法》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就可賣地的途徑解套。
時任汐止市長黃建清等公所官員,明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雖有「祭祀公業」之名,但蔡男提出的派下員名單都不是公業創設人的子孫,祭拜對象也不是祖先,而是放在各自家裡的保儀大夫神像,性質屬於「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先前已多次被時任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承辦祭祀公業業務的王玉升駁回。
不過黃建清等官員涉收賄700萬元,撤換王玉升業務改派他人接手後,違法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給蔡男等人,王女2008年向檢調檢舉,黃男等人被送辦,王女贏得「肅貪女英雄」美譽,但她卻涉嫌勾結李姓男代書,憑藉自身專業用李男之名,指點蔡男等人處理出售公業土地事宜,並積極尋覓建商購買。
2013年間,王女升任改制後的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重新接辦祭祀公業等業務,涉指示該公業將派下員大會訂定的規約等文件送交區公所,由她簽請核准備查,助該公業最後以6億餘元出售10多筆土地,王女取得1695萬元的酬勞。
隔年事發,王女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送辦,一審判她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全額沒收犯罪所得,淪為「最貪女公務員」。但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為王女是在沒承辦祭祀公業相關業務期間,以違法兼差方式賺取佣金,不構成與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行為雖可議,但應受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而非追究刑責,改判她無罪。
二審判決理由引發譁然,二審合議庭特別發布新聞稿解說,重點包括王女當年簽准備查該公業申請的規約等文件,只是「依法行政」,檢方認為二審論述矛盾,上訴要求改判有罪與重罰。
最高院審理認為,公務員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以維護公益與私益,何況王女先前檢舉黃建清等人不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給性質屬於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的「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怎會又簽准備查自己指點公業申請的派下員大會所訂規約等文件。
最高院指二審判決認定王女簽准備查規約的舉動,造成該公業的損害,卻又說黃建清等人違法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當時尚未被依法撤銷,王女只能依法行政簽准備查,理由顯然矛盾,加上王女本案介入很深,不但積極自任仲介,還出席該公業派下員大會下指導棋,對自己承辦的業務非但沒利益迴避,更從中獲得鉅額好處。
最高院認為高院二審對王女的無罪判決有商榷餘地,且有調查未盡的缺失,今發回高院更審,要求詳查王女本案受託買賣土地與她當時擔任的公務員職務是否有關、她在本案所收取的財物是否屬於不正利益等事項。王女於2013年轉任鶯歌區公所,2015年已退休。黃建清另案被高院更二審依圖利等罪合併判刑6年,上訴最高院審理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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