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最高法院大法庭 是否做了大法官的工作?

出版時間 2020/02/25
前年波蘭警方逮捕48名台灣籍電信詐欺犯,其中34人遭遣送回台。資料照片
前年波蘭警方逮捕48名台灣籍電信詐欺犯,其中34人遭遣送回台。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最高法院大法庭是不是做了大法官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2月13日,就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罪,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時,要不要依照組織犯罪條例的強制工作規定的裁定中,採取了修正肯定說。

做出一個合憲性解釋,目的性限縮組織犯罪條例的強制工作規定,認為:「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換言之,最高法院大法庭幫法庭裝上兩個前提:「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一併宣告強制工作。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大法庭對強制工作的立法,認為有違憲的疑慮。

然而,組織犯罪條例的規定是:【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是「應」,不是「得」,可以說是立法者預設成立組織犯罪,就已經認為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想要用立法方式「限制」司法的裁量權,最高法院可否自己變更立法者的意志,而做了大法官的工作:法律違憲審查?

最高法院這個裁定,讓人想起1803年2月24日宣判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美國最高法院透過該案的判決,來確認自己有權宣告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而無效,可以說是美國至今最重要的判決之一。

或許最高法院可以藉由這次的大法庭裁定,來確認法院也可以做一些大法官才能做的事情:「違憲審查」。

現在比較有趣的是,大法官那邊也收到最高法院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的釋憲聲請案,大法官應該說:「違憲審查是我的事情,不是你最高法院可以做的,所以換我再來做一次解釋」,還是說:「這件不用解釋了,因為最高法院已經做得很好了,就是這樣解釋」?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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