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難同婚5】婚姻平權路崎嶇 三大難題待解

出版時間 2020/02/20
伴侶盟創辦人許秀雯(左)與身兼伴侶的秘書長簡至潔(右)。資料照片
伴侶盟創辦人許秀雯(左)與身兼伴侶的秘書長簡至潔(右)。資料照片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9個月,目前還有三大難題待解:跨國同婚、收養、人工生殖。其中除了跨國難同婚,會直接影響異國伴侶在台居留權益,新法也凸顯出單身同志可收養無血緣的小孩,同婚家庭反而不能共同收養無血緣小孩的荒謬情況,另外,《人工生殖法》明定人工生殖對象必須是「夫妻」關係,更大幅限制同婚伴侶想要養育自己的小孩的機會。

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台灣同性伴侶共有5719人登記結婚,另有159人為外籍人士(含中港澳),其中159人已有23人歸化為我國籍,136人未歸化,同性婚結婚總人數為5878人。對比同年異性婚總結婚人數為26萬3170人,其中有2萬1057名外籍人士。同性婚的人數僅佔全國總結婚人數2.2%,同性婚中的外籍人數又佔全國結婚的外籍人數的0.75%,可說少之又少。

「同志已是社會的少數,跨國伴侶又是少數中的少數」是記者採訪跨國伴侶時,最常聽到的一句話。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未涵蓋跨國伴侶,因此外國人要跟台灣人結婚,是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規定,依當事人母國法辦理,也就是目前僅有同婚合法化的27國人民,可已和台灣同性伴侶在台登記結婚。

記者詢問內政部戶政司,既然東南亞國家及中港澳未開放同婚,統計數據上為何有21人來自這些未合法化的國家?戶政司回應,這21人已歸化我國籍,成為台灣人,表格上則是以原國籍來統計。

戶政司舉例,在同性伴侶中,兩個美國人可以在台灣結婚,台灣人跟美國人也可以在台灣結婚,但台灣人跟越南人不行,兩個越南人也不行。至於台灣人與越南人跑到美國結婚了,台灣政府是否承認其婚姻有效?戶政司也明確答覆:「不行!」還補充說明:「最簡單的原則就是看當事人的母國是否承認同婚來做認定。」

對此,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跨國伴侶已在第三國合法結婚,卻不能在台灣共同生活,顯然權益被侵害。他表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未竟之業一:跨國伴侶結婚權、居留權

跨國同性結婚問題怎麼解?長期研究外國同婚法規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認為,法國的結婚法規與我國類似,是「屬人主義」,條件依當事人母國法規定。在跨國伴侶的婚姻上勢必遭遇難題,因此,2013年法國同婚合法化時,特別修法讓兩個相同性別的人,只要其中一人的母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允許同婚,就可締結婚姻。 

「婚姻很重要,但居留更加重要,這牽涉到家庭成員是否能夠團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還有些未開放同婚的國家,為了「家庭團聚」因素,開放依親居留做解套,像是香港。

2011年一名英國女子與有英、南非雙重國籍的伴侶在英國結婚,同年因工作兩人移居香港。到了2014年香港政府拒絕核發這名英國女子的配偶簽證,她提起告訴,2018年終審法院判決這名女子勝訴,可以持配偶簽證,享有香港居留和工作權。香港雖未承認同性婚姻,但此案開啟同性伴侶依親居留先例,後來港府從善如流,接受在外國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申請依親居留。

未竟之業二:收養問題

另一待解的難題是收養問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性家庭僅能「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伴侶親生的孩子。另外,收養相關法規規定,單身的同志可以按收養程序收養無血緣的小孩,但已結婚的同志家庭卻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小孩,也不能收養伴侶單身時收養的孩子。

根據繼親收養的流程,若涉及跨國伴侶,須先檢視該國的出養法規,完成國際收出養文件後進行公證,並向法院提出繼親收養聲請,由法院或社工進行訪視,再裁定收養的認可,最後持法院確定證明書,進行戶籍登記。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指出,從去年524開放同婚登記後,同家會已知聲請繼親收養就超過10個家庭。司法院少家廳則指出,截至今年1月,同婚家庭繼親收養的件數為26件,大多准許。

黎璿萍表示,收養流程大概案子要進行6個月,就算524當時馬上遞件,也才經過8、9個月,有些案子法院可能尚未裁定,也有家庭還在觀望,因為也有遭駁回的案例,也就是法院認為可能不符合收養的必要,另有些機關認為孩子既然有生父,就會牽扯到前夫或是捐精的男子,他們要不要去法院放棄親權?

黎璿萍也坦言:「目前同性的繼親收養流程,還不完善,因為同性與異性是有差異的,且法院或社工可能也對這塊不是那麼了解,何況是跨國伴侶,恐怕又更加複雜。」

未竟之業三:人工生殖

由於我國對「代理孕母」尚屬違法,因此,同性伴侶想要有孩子,若非前一段婚姻所生或是私下向友人借精,就只能到國外去生,但耗時又花錢,且並非每對同志伴侶都有能力做到。

在人工生殖上,則是更加複雜的狀況。我國的《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規定,「人工生殖對象必須是「夫妻」關係,且一方要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醫學正當理由者才能適用人工生殖法。」

簡至潔表示,「社會性不孕」也是不孕症的一種,同性伴侶之間就是「社會性不孕」,也應納入《人工生殖法》的核准範圍。

同家會表示,他們目前已知台灣有400個同志家庭,若有孩子的家庭,大多透過海外人工生殖,但若是結婚後才想收養無血緣的孩子,目前沒辦法聲請「共同收養」。接下來他們也會持續爭取同志家庭「共同收養」及「人工生殖」的權益。(王怡蓁/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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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19:17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左)認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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