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挺同婚,揭示台灣即將迎來婚姻平權。2年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國家,卻因施行法中未明確規範跨國伴侶的婚姻權,導致台灣同志只能跟另27個同婚合法國家的伴侶結婚,許多跨國伴侶因釋憲燃起的結婚希望,卻像是被立院表決同婚法案當天下的雨給澆下。爭取婚姻平權30年的祁家威認為不合理:「人家都沒有管台灣是否合法,我們居然還要訂一個對方必須同婚合法的條件,難道我們是殖民地嗎?」因此決定再次挺身衝撞體制。
結婚公證2次、登記1次均遭拒絕,窮盡可能、集了眾人之力才換來婚姻平權。祁家威再度挑戰,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登記同婚遭拒,「一年內,我要跨國同婚立即生效!」祁家威誇下豪語的背後,是同婚路上的未竟之業,據他所知,目前還有500多對跨國伴侶在台苦苦等待攜手結婚。但不只是單槍上陣的祁家威,有4對仍無法結婚的跨國伴侶,在窮盡方法後,透過伴侶盟的協助,決定走上法庭。
集眾人之力 婚姻平權拼圖仍缺一塊
祁家威被外界稱為同志平權推手、同運先驅、第一位出櫃的男同志等各種名號,但坊間最常稱呼的還是一聲「祁大哥」。1986年,28歲的祁家威在麥當勞召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男同志身分。那時是未解嚴前的台灣,同年,他與一名男性到法院公證結婚遭拒,轉赴立法院請願又被拒,更遭政府約談、扣押數月。1992年他向行政院提出同婚遭拒,1994年向內政部戶政司請願,經法務部函釋仍不准,1998年再向法院要求公證結婚不成,窮盡救濟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並不受理。
2013年祁家威再次挑戰結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都被駁回,2015年第二度聲請釋憲。這次,大法官終於受理了,還在2017年作出《釋字748號解釋》,直指「同性二人享有婚姻自由平等的權利」,並要求2年內修法,卻沒有為挺同、反同的對立衝突定紛止爭,反而迎來更加紛擾的時刻,2年間雙方戰場從司法院轉移到選舉、公投,結果挺同的一方大敗,讓同婚修法的腳步更加艱困蹣跚。
祁家威重披戰袍 拉僑生登記挑戰跨國同婚
「我早就料到跨國會有問題。」祁家威從2017年釋憲後就認為,同志的婚姻平權穩了,但跨國同婚與收養子女問題將點燃另一場戰役。「我等了30年,還是要再找一個外國人來結婚。」他既無奈又堅定地表示,跨國婚姻至少是他還能努力的戰場。
「我還記得立法院表決那天,我們淋著雨在立法院外舉牌,周圍的人很開心,我們卻很難過。」松鼠文化總編輯賴凱俐說。她的太太阿唐,是一名馬來西亞人,交往5年,為了愛,放棄在大馬的生活,來台唸書。「同婚通過,算是讓我們看到希望吧,但跨國伴侶還是有很多阻礙,我們就沒辦法結婚……。」阿唐說。
不只賴凱俐與阿唐,還有在高雄開磅蛋糕店的心理師阿古與信奇、分隔兩地的台灣香港伴侶貓貓與阿雪,一起撫養孩子的鄧美蘋與太太......,能在台灣一起生活是少數,多數是分隔兩地久久見上一面,這些伴侶在窮盡方法後,陸續在伴侶聯協助下提起訴訟。眼見這麼多跨國伴侶困境難解,祁家威立刻決定重披戰袍。
「去年524開放登記那天,我跟一名馬來西亞僑生去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因馬國同婚不合法,所以被拒絕,訴願被駁回後,我提起行政訴訟,就快開庭了。」祁家威說,這名馬來西亞僑生是朋友介紹的,只在麥當勞見過一次面,「我為了打官司提出要求,他隨即答應,既然可以結婚,也可以離婚,所以是否真的是伴侶關係並不重要,因為我談的是國家政策,不能只問我是否真情假意。」被問到是否擔憂法庭上遭質疑婚姻真實性時,祁家威回答的音量越來越大。的確也曾有同運夥伴認為,既然有那麼多真正要結婚的跨國伴侶,祁家威並不需要再次出頭,此舉非最好的方式,但他說這只是一種策略,不趕快行動,跨國伴侶就要等待越久。
司法院:沒有禁止 但須先討論怎麼做
時間拉回去年5月17日同婚專法表決當天,跨國同婚在立院裡僅獲得6票同意票。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跨國伴侶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而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定跨國伴侶的母國必須承認同婚,但全世界連同台灣只有28國同婚合法,所以目前台灣同志僅可和其他27個國家的伴侶在台登記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似乎成為跨國伴侶結婚卡關的最大因素,但事實上,跨國同婚牽涉到的機關,除了主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司法院,還有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及外交部。
「並沒有要禁止跨國同婚,而是怎麼開放?開放的範圍到哪裡?又要怎麼處理涉及跟異性婚不同調的狀況。」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重申,司法院絕對不會阻擋,而是在要開放的前提下討論怎麼做。他說,跨國同婚不只是單純的登記問題,還涉及依親居留、境外登記與面談等事項,司法院已開過兩次會諮詢機關及專家學者意見,目前委託一名學者蒐集歐盟數國的資料,了解同婚合法化的歐盟國家怎麼處理跨國婚姻爭議,預計今年7月將收到研究報告,屆時再與有關機關討論。
記者追問所謂的「爭議」是什麼?李國增舉例,移民署相關法規規定,異性婚姻中,我國為避免假結婚來台打工等問題,對於東南亞地區為主的21個國家外籍配偶,明訂須有「境外面談」審查,也就是國人必須先和外籍配偶到該國結婚,並且在當地的駐外單位進行境外面談,外籍配偶再申請來台依親居留,才能進一步在台登記結婚。但對於同性伴侶來說,這些國家同婚根本不合法,要怎麼先在當地結婚呢?李國增指出,這都是有關機關還要再討論的問題。
境外面談難題待解 跨國伴侶望眼欲穿
政府機關雖正面回應跨國同婚合法化問題,但該怎麼修法?何時能解決?至今仍無明確時程與說法,也讓跨國伴侶遙望不到同婚之路的盡頭。
對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呼籲有關單位拿出魄力:「行政機關直接給函釋就可解套,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未同婚的規定違反我國公序、善良風俗,來認定跨國伴侶的婚姻有效。」
簡至潔指出,若政府認為「境外面談」面臨異性婚與同性婚不同調問題,那「境外面談」的法規羈絆將是跨國同婚的嚴峻難題。她強調,婚姻自由才是最上位的基本人權,境外面談只是管控國境的手段,不應該以程序為由阻礙基本人權,若能讓異性婚、同性婚都能順利結婚,走不同管道也應當。
長期關注移民配偶權益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則認為,應一併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他說:「行政機關就算出了函釋,也無法解決需境外面談國家的問題,因為我國還是規定要先去該國結婚,那個國家同婚就是不合法,怎麼結?境外面談制度一直被詬病,應改成有假結婚或身分上等重大嫌疑來做審查,而不是用國籍來做境外面談的標準。」
廖元豪表示,也可由婚姻登記無效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由法官個案認定,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來認定跨國伴侶的婚姻有效,但效力僅限於個案。伴侶盟目前也協助4對跨國伴侶提起訴訟。
廖元豪說:「由立法院直接修法,像是法國同婚也修法,規定在法國結婚,就採法國法,我們也可以採用有條件的屬地主義,在台灣結婚,就用台灣法規。」
對此,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說,立法院如果要修《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他表示尊重。但如果要修《涉外民事適用法》,早在去年3月時代力量黨團就曾提出放寬該法第46條及46條-1修正動議,放寬到任何同性伴侶來台結婚都承認,但在程序上就被駁回,「就像美國拉斯維加斯那樣,在當地結婚就全部承認有效,但台灣的異性婚目前也有限制,跨國同婚如果這樣改,太寬了,後續會衍生許多爭議。」
兩岸同性伴侶可結婚 但缺配套措施
台灣同志面臨跨國通婚的難題,除了與東南亞國家伴侶無法跨越《涉外民事適用法》的鴻溝,與中國伴侶的婚姻路,同樣也遭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兩岸人民結婚「依行為地之規定」的阻礙。
廖元豪表示,從法規來看,兩岸同性伴侶是可以結婚,但卡在行政程序,由於現行規定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以「辦理結婚」為由申請來台,多數國人還是會先到對岸結婚,配偶再以對岸的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獲准抵台進行機場面談後才能入境。至於兩岸人民在外國結婚者,結婚方式依當地國的規定辦理。他說:「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雙方去合法的第三國結婚,像是台灣跟中國伴侶在美國結婚,也許就可以申請來台團聚。」
廖元豪所稱,兩岸伴侶在第三國結婚的方法,也是目前伴侶盟正提起的訴訟案之一,該案的當事人目前申請來台團聚,得要拿到團聚的簽證,才得以入境台灣補登記結婚,伴侶盟指出,目前尚未收到移民署的回應。由於兩岸事務也牽涉到陸委會,簡至潔說伴侶盟曾寫一封標題為「同性婚姻通過,兩岸同婚未解」的信件給陸委會,事後收到陸委會回覆「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及《兩岸條例》第52條已有適用的規範基礎,但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配套措施,有待跨部會進一步商議。」簡至潔的解讀是,陸委會認定兩岸同性伴侶可以結婚,但卡在缺乏行政配套。
跨國伴侶除了遭遇法規與行政措施的卡關,還有其它團體及網路上的反對聲量。
反對聲音:跨國衝太快、財政健保負擔、先歸化
向來主張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與高雄市家長協會,1月2日總統大選前曾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大家不要投票給挺同立委。選後,記者再詢問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對跨國同婚的意見,他表示:「同婚是新法,往前衝那麼多,連跨國也要合法,就不是很恰當,爭議也大,太躁進了。」曾獻瑩認為選前都只在統獨議題打轉,而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獲得785萬票同意,政府應該盡快落實該案,修訂《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
高雄市家長協會理事洪志和則連說2次:「我過得很好,但我不知道下一代會不會過得好。」他進一步說明反對開放跨國同婚的理由,認為此舉恐增加我國財政、健保負擔,且疾管署曾在2017年公布統計數據,愛滋病有八成來自男男間不安全的性行為,「賴清德都說過愛滋病來自男男同性戀,這有數據啊,來台灣的豈會只有女同志,男同也會來啊。」並質疑一旦同意跨國同婚,「就像吳三桂開山海關一樣」,恐怕會引發一連串問題。
此外,對於跨國同婚所遭遇到的困境,網路上也出現「去向你們國家爭取同婚」、「先歸化我國籍不就好了?」等批評意見,甚至還有攻擊跨國伴侶國籍的言論。廖元豪認為,從我國的民情來看,並不是所有人對同婚都抱持友善的意見,剛好現在同婚合法化的27國多為歐美國家,台灣人看到同性伴侶要結婚,又不是來自歐美日韓國家的人士,心裡就會產生一些抗拒,他說:「形同雙重歧視,歧視非歐美日韓的外國人,再歧視同志身分。」
面對健保相關質疑,廖元豪說,異性婚的跨國配偶也一樣來台,且已有50萬人,「繳了健保費怎麼不能使用?」何況跨國同性伴侶人數不多,對財政、健保衝擊應該不大,實在不用那麼擔心。律師陳明彥也指出,外國人要先達成居留6個月的條件,並不是一結婚就能用健保來治療愛滋。律師許秀雯則表示,有人質疑跨國伴侶影響國家安全,但內政部統計,直到2018年底,全台含中港澳在內54萬外籍配偶,目前尚未聽到有嚴重影響國安的案件,且萬一真的發生國安問題,也可依法拒絕入境或驅逐。
有些人可結婚有些人不行 有違憲疑慮
至於網友提議跨國同性伴侶先歸化我國籍部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認為比想像中困難,因為根據內政部規定,外籍配偶須在台居留滿3年才能申請歸化,且歸化我國籍後將喪失原國籍。如果非配偶,則須滿20歲,連續5年每年居住滿183天。「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已歸化的外配,將來一旦離婚,可能變成無國籍人士。」簡至潔表達對歸化的疑慮,她強調「國籍也是人權」,不能要求外國人一定要放棄原國籍。
廖元豪認為,同婚是《憲法》給予的保障,是基本人權,但現在「有些人可以結,有些人不行」,除了影響想結婚的台灣人的權益,也對不同國籍的人形成差別待遇,他直指「有違憲疑慮」。
婚姻平權爭了30多年,卻仍缺了一塊。原本連結婚都不敢想的人,看到釋字748號解釋,燃起一線希望,甚至動了結婚的念頭。「等了2年,為同婚合法化而開心,為台灣感到驕傲,但我們還不行,我們只是想一起生活。」是這群想結婚、想一起生活的跨國伴侶的共同心聲,甚至願意挺身而出站上法庭,也是讓61歲的祁家威繼續奮戰的理由。(王怡蓁/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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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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