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方與海巡署2015年聯手圍捕販毒集團首腦洪健修及同夥鄭益璿時發生槍戰,洪中彈不治,洪母與洪男2個女兒主張警方用槍過當、故意射殺急於逃跑沒開槍的洪男,提告分向台中警方與海巡署要求國賠各680萬元,合計1360萬元,最高法院指洪持槍拒捕打傷一位警員,其他警員因情勢危急而開火還擊、無不法故意或過失,去年先判洪家對台中警方的請求敗訴確定,今再判洪家對海巡署的請求敗訴確定。
本案源於台中霧峰警分局緝毒發現毒品來源是被通緝的洪男,海巡署偵防分署也查出洪男持有槍彈與毒品,2機關於2015年3月30日傍晚6時許,共出動14人持台中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到新竹縣圍捕洪男,先控制當時身懷六甲的洪男女友試圖進屋抓人,洪男女友突然隔門尖叫示警。
洪男持土製滾筒霰彈槍朝門外的警員與女友開槍,一位何姓警員右臂右腿遭打傷,其他警員開槍壓制,洪男持槍從2樓住處跳樓衝進地下停車場,開車撞開擋住出口的警車企圖加速逃離,眾警員朝洪的座車輪胎開槍,其中一發貫穿車門與駕駛座椅背打進洪的背部。
洪男負傷失控,猛撞對面社區房屋門柱後停車,經警員喝令棄槍走出車外投降,隨即倒地,警員趕緊將他送醫,仍因子彈打斷2根肋骨、貫穿左上肺引發大出血與呼吸衰竭而不治。
洪母與洪男2個女兒主張洪男逃出屋外後,沒對警員開槍、身上也沒槍械,警方仍對企圖開車逃走的洪男開槍,顯然不當使用警械,且依事後新聞報導的畫面,當時警方大喊:「開人啦!」代表警方故意射殺洪男,據此提告向台中霧峰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各要求國賠680萬元。
挨告的2機關都拒賠,強調洪男當時開槍拒捕、已有警員受傷,又開車衝撞,其他警員開槍示警無效,因情勢危急,所以對車輪開槍,用意是制止洪男脫逃,可是現場動態變化快速,以致子彈打進車內擊斃洪男,警方並無不法故意或過失。
法官指同時落網的洪男同夥鄭益璿證稱自己沒開槍,是洪男開槍並叫他快跑,鄭還說洪當時擁有5把制式手槍、1把大92手槍與本案拒捕用的滾筒霰彈槍,而警方在洪男下車投降後,也扣得霰彈槍與數枚子彈,街道監視畫面顯示,洪男從投降到倒地,沒有警員站在洪的背後或朝洪的背部開槍。
此外,在場警員證稱,洪男撞開警車後,急催油門發出很大的引擎聲要倒車,危及在後追捕的警員,因此眾警朝車輪開槍,事後的彈道比對證實擊斃洪男的子彈,是站在右後方的海巡署一位胡姓警員所射。
法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除了開槍射胎阻止洪男、別無他法,但子彈觸及輪胎、車體後,彈道會如何改變,不是開槍警員所能預料或控制,新聞畫面是從現場旁民宅屋頂拍攝,無法確定誰大喊「開人了」,不能證明警員故意射殺洪男。
法官指本案執法警員遭遇洪男開槍、駕車衝撞拒捕,為完成搜索、逮捕任務,保護自己與同仁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且朝車輪射擊,已盡勿傷及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用槍沒逾越必要程度,2案一、二審均判免賠,最高院去年5月判洪家對霧峰分局的請求敗訴確定,今再判洪家對偵防分署的請求敗訴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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