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名婦人的價值20萬元黃金手飾,2014年遭人潛入家中偷走,婦人耳聞傅姓鄰居有竊盜前科,懷疑對方潛入犯案,並找到沾有傅男DNA的菸蒂,交給檢警法辦起訴。不過,新竹法官調查發現,菸蒂是被害人案發後一個月才交給警方送驗,且監視器並未拍到傅男潛入被害人家中,因此認定被害人證詞有疑慮,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傅男無罪。
調查指出,傅姓宵小自2010到2014年間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於2014年3 月15日清晨5時潛入林姓鄰居家中,偷走了林姓婦人的3個玉手環、1個黃金手環、9只黃金戒指、1 條黃金項鍊、1副黃金耳環(約3兩4錢)、龍銀3個、70年發行紙鈔400元等,價值約20萬元逃逸。後來屋主在房內發現有1根菸蒂,交給警方驗DNA發現與傅姓宵小的DNA相符,因此遭到新竹檢警法辦起訴。
法院審理時,被告坦承與被害人林婦是鄰居,而掉在她家的菸蒂,經送驗後與被他的DNA相符事實,他也不否認,只是他堅決否認有任何加重竊盜的犯行,他辯稱,我並無進入被害人家中偷竊,林老太太清晨5點就起床了,怎麼可能進入被害人家中偷竊未被發現,我平常菸蒂會隨地丟棄,光靠菸蒂無法證明他偷竊。
而被害人向法官供稱,她在家中整理東西時,發現包在袋子裡的小禮紙盒有6個,其中香菸品牌是WEST,菸蒂就掉兒子的房內。當初交付警方的鑑識人員的WEST菸蒂,是在家3樓至4樓往頂樓的門內發現,被竊的禮盒是辦完喜宴拿回家的,當時拿給鑑識人員查勘是否有留下指紋,而菸蒂是發現後,怕弄丟了放到盒內。
法官發現,被害人對於菸蒂何處找到的證詞,前後不一。而警方也證稱,案發當天採證並沒找到菸蒂,而是隔一個月後,被害人將發現的菸蒂發在禮盒內交給警方送驗。而被告也供稱自已會亂丟菸蒂,因此菸蒂既不是警方採證取得,而是被害人自行取得交給警方送驗,無法確認菸蒂何處發現,因此就算菸蒂採驗DNA與被告相同,也不能就此認定被告犯竊盜。
經勘驗監視器發現,並無法確認拍攝時間,且監視器拍到被告站在被害人住處附近頂樓,沒拍到被告潛入被害人家中,加上被害人供稱只是聽到傳聞被告的事跡,才會懷疑對方幹的,因此法官認定被害人證詞有疑慮,無法認定被告的加重竊盜的犯行。
法官綜合,依檢方提出直接及間接證據,雖然查扣的菸蒂有被告的DNA,及被告有站在被害人家頂樓附近,但無法證明被告有侵入被害人家中,因此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傅男無罪。(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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