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簡東明4年前被控賄選 今年卸任獲判無罪確定

出版時間 2020/02/05
國民黨前原住民立委簡東明今年卸任,4年前被控賄選案今獲判無罪確定。資料照片
國民黨前原住民立委簡東明今年卸任,4年前被控賄選案今獲判無罪確定。資料照片

國民黨前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被控2016年競選立委時,涉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買票,一、二審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他5年6月、4年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簡男所發放的款項確為選舉工作費,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今被最高院駁回確定。

簡東明沒登記參選今年1月的立委選舉,已經卸任。檢方起訴指稱,簡東明(68歲)於2016年初競選立委尋求連任時,涉透過國民黨在屏東縣的鄉鎮黨部主任等人,以「工作費」名義發放1500元到3000元不等給上百位選民。

檢方共起訴簡東明與輔選幹部、黨工及選民162人,一審認為簡男發放的「工作費」款項並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勞力為基準,且發放手法隱匿、應為賄款,將其中150多人均判有罪,簡東明則被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二審改判簡東明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上訴後,最高院將簡東明等12人有罪部分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簡男交付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的款項,確實是選舉工作費,多名被告供稱,他們確實有幫簡男插旗幟、發傳單、陪同掃街拜票,領到的款項應算工作費而不是買票錢,檢方偵辦時,會同意繳回領到的工作費是以為這樣就不必再跑法院。

更一審據此改判簡東明等12人無罪,最高院今駁回檢方上訴,簡男等12人無罪確定。至於已被判刑定讞的同案其餘被告,除非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否則無法翻案。

簡男在2016年這場立委選舉,另被台中地檢署以輔選幹部涉嫌賄選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不過台中高分院推翻台中地院的認定,改判簡男當選有效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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