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飆車奪3命判12年入監 再因討債砍人判3年2月

出版時間 2020/02/04

北市男子謝亞軒2018年無照飆車奪走3命,日前被判刑12年定讞,他在2016年另替朋友黃志恒向張姓男子索討5萬元賭債,涉與男子丁竹胤等人當街追砍張男成殘,3人一審被依重傷害罪各判刑5年4月到5年6月,上訴後,高院今改依傷害致重傷罪改判謝男3年2月、丁男3年6月、黃男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6年12月2日下午3時許,謝男(23歲,在監服刑)發現欠債不還的張男在北市一家茶館吃飯,通知黃男、丁男等人到場會合,一起跟蹤搭車離去的張男,等張男在台北捷運永春站下車時,眾嫌一擁而上,持西瓜刀、折疊刀當街瘋狂追砍張男倒地,接著分頭逃離。

張男身負重傷被送醫,一度命危,出院後因左臂神經與雙腿肌肉損傷,造成左手無力、雙腿僵直萎縮,終身無法復原。黃男3人到案承認張男在混亂之中受傷,但都否認自己砍到張男,黃、丁辯稱有揮刀卻落空,沒料到場面失控、其他同夥下手這麼重,謝宣稱僅通風報信並揪人,根本沒動手。

一審指本案7嫌有4人帶刀,下車就對張男揮砍,顯非單純討債,張男餘生雖得靠輔助器行走,但他受傷部位包含腋下、背部與四肢,都非要害,一審據此認定黃男等人共謀使張男殘廢,依重傷害罪將黃男判刑5年6月,謝、丁均判刑5年4月,另4嫌有3人被通緝、1人過世獲不起訴。

上訴後,黃男3人依舊否認親手砍傷張男,丁男更辯稱頂多僅涉犯傷害罪,且已跟張男和解,應該公訴不受理,檢方主張應改依殺人未遂罪論處3人刑責。

高院審理認為3人行兇時並無殺人甚至重傷害意圖,但持刀圍砍,客觀可預見會造成被害人殘廢,今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黃男3年10月徒刑、謝男3年2月、丁男3年6月,均可上訴。

謝男今出庭聆判,還監時戴著口罩不回應發問。此案審理期間,謝男另與男子黃佑呈於2018年10月11日傍晚5時許,分別因無照開車在北市南京東路四段競速,謝失控高速衝向人行道,撞死正做資源回收的黃姓夫婦和路過的謝姓男保全員,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見解,依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定讞,黃佑呈涉案部分發回更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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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亞軒無照飆車造成3死,已入監服刑,今因砍人案出庭。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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