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未替保險員提撥勞退挨罰 提告抗罰10萬敗訴

出版時間 2020/02/02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型態認定紛擾多時。資料照片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型態認定紛擾多時。資料照片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認為與保險業務員的關係為承攬制,未替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2012年遭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開罰10萬元,遲未繳罰鍰。南山人壽提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認定,南山保險業務員的性質為僱傭制的勞動契約,勞保局給予南山人壽改善的機會,但南山人壽故意不改,裁罰有理,判決南山人壽敗訴。仍可上訴。
 
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型態認定紛擾多時,南山人壽工會曾多次發起抗議活動,要求資方解決勞資爭議, 工會表示,最爭議的部分在於,南山人壽宣稱與業務員的關係為「承攬制」,但實際上卻是用「僱傭制」方式管理業務員,因此,工會要求制定合理的勞動契約。
 
此外,針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勞動契約爭議」,大法官在釋字740號解釋文也統一解釋,必須從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的保險收受的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報酬;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本件起因於勞保局發現,南山人壽未申報提繳游姓、蔡姓業務員的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於2012年7月5日發函南山人壽後,逾期未繳,於同月24日開罰10萬元。並自2012年7月24日按月裁處至今,南山人壽仍未改正。
 
南山人壽認為與業務員間的關係非僱傭制,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南山人壽為了避免一再被罰,要求勞保局停止行政處分,同時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罰鍰對南山人壽的損害不大,不符合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要件,因此以程序駁回。
 
至於本案爭執「南山與保險業務員的契約到底是否為勞動契約」?南山人壽主張,原處分理由為「填寫招攬報告書」、「印製名片」、「專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遵守公司規章」等理由,無涉「工作時間」及「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這2點才是釋字740號的判斷核心,因此南山人壽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保險業務員要「親自履行招攬業務工作」、「遵守公司規章」等規定都符合勞動契約的人格從屬性及親自履行特性。「新契約申報、理賠文書遞件申請等有賴同僚配合完成」也存在組織從屬性,符合勞動契約。

從游姓、蔡姓業務員的工作內容來看,合議庭認定是具有「從屬性」。無論是須遵守公司規章、對於薪資幾乎無議價空間、聽從公司只是提供勞務、接受公司評量、納入公司組織體系等來看,他們的工作契約是承攬混合勞動契約性質,應也屬於《勞基法》勞動契約的範疇。
 
合議庭認為,勞動契約的認定不只是從釋字740指稱的「工作時間」及「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2點來決定。釋字740公布後,南山人壽不只提起一件訴訟案,但均遭駁回,且最高行政法院也就勞工與僱主的從屬性認定做出見解,認為不只有釋字的2點做為從屬性參考,管理規則、考核等規定,也可作為依據。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業務員與南山人壽是「勞動契約」,從業務員的輔導、競業禁止的限制等都可以認定有人格從屬性;業務員對於契約的申報規定也有組織從屬性。合議庭認為,勞保局曾給予南山人壽改善的機會,但南山人壽非但不改,還明顯故意為之,裁罰10萬並沒有過重,因此判南山敗訴。本件還可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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