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馮姓OL去年農曆年前領取公司發放的1月份薪資,發現薪轉戶內除她當月薪水3萬2千多元外,另有一筆6828元入帳,她向會計查詢被告知是「年終沒錯」,沒想到過完年開工後,公司竟以誤匯款為由要求她返還,馮女不從索性離職,公司提告後橋頭地院認為,會計已向馮女確認該筆款項為年終獎金,公司事後空言「誤匯」毫無憑據,判馮女勝訴免還錢。可上訴。
這家公司提告指出,馮女於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間任職於該公司,去年1月31日她應領取的薪資為32807元,經馮女本人簽名確認,但公司當天透過網路轉帳方式發薪時,卻多匯了一筆6828元入馮女戶頭,事後一再要求她返還,馮女均不理會,直到她去年3月離職仍拒絕返還,因此提告要求馮女返還6828元的不當得利。
馮女則說,這筆6千多元的款項在去年1月31日時,與她當月3萬多的薪水分筆匯入銀行帳戶內,她發現之後曾於同年2月2日向公司會計確認,當時會計人員答覆此筆為年終獎金無誤。
馮女還說,當時收到匯款已經快要過年,也差不多就是各公司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的時候,之後她也沒再收到其他年終獎金,更加確認這筆錢就是她應領取的年終,公司不應發了年終又要求員工返還等。
橋頭地院審理時調閱馮女薪資明細單後認為,馮女當月應領薪資為33900元,內含過年紅包3600元,扣除勞健保後實領32807元,薪資明細單確實由她本人簽名確認過;去年1月31日,公司將32807元及6828元兩筆款項匯入馮女薪轉帳戶,2月2日馮女透過LINE簡訊向會計確認該筆6828元為年終獎金,但同年2月15日,公司會計又以LINE通知馮6828元是誤匯,請求返還。
法官認為,公司主張馮女受有6828元的不當得利,應由公司針對發放這筆款項欠缺給付目的負舉證責任,但該公司只拿出經馮女簽名確認的當月份薪資明細單及帳戶存摺,無法證明公司匯入這筆款項欠缺給付的目的;而薪資明細單至多只能證明應領款項有「過年紅包」款項記載,並無「年終獎金」,但一般公司將正常薪資與年終獎金分開給付,而未記載於明細單上,甚至除發放年終獎金外,也另外發放過年紅包等情,並非少見,應難單憑薪資明細單就認定馮女當年度無年終獎金,因此判決馮女勝訴免還。(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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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9:57
更新時間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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