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確診武漢肺炎的50多歲男性台商,未配合防疫措施出入高雄金芭黎舞廳,法務部25日發布新聞表示,台商恐涉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並表示「法務部已要求檢警依法嚴辦」。對此,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昨天投書《蘋果新聞網》,認為法務部無權針對個案要求檢警偵辦,且《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的構成要件過於嚴格、又不罰未遂犯,在還未有人被傳染前,檢察官無法可辦,坐令可能的傳染風險散播。
對於許澤天投書《法務部要求檢警嚴辦武漢肺炎台商違法行為,暴露兩大問題》,法務部今天上午發布新聞說明,法務部從來沒有針對個案如何偵辦下達任何指令,至於《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法律要件過於嚴格、不罰未遂,應由該法的主管機關基於專業及立法政策考量研議,送請立法院審議。
許澤天在投書中指出,「法務部對於檢察事務依法並無個案指令權,如何要求檢察官依法嚴辦;更何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偵查法定原則,檢察官本應在知有犯罪嫌疑下,即開始偵查,何需法務部作秀表示依法嚴辦,難道是在擔心檢察官從事《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嗎?若係如此,法務部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提出職權告發,而非違法的個案追訴指示。」
另外,許澤天也提到,《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法律要件過於嚴格,必須「致傳染於人者」,又不罰未遂,以致檢察官在該傳染病未傳染給他人時,無法可辦,坐令可能的傳染風險散播,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從保護民眾的健康角度進行立法,並刪除掉「必須致傳染於人者」等要素。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從未針對個案如何偵辦下達任何指令,而是為了使防疫沒有漏洞,基於刑事政策主管機關立場,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責,通案性要求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積極與警政、衛政機關通力合作,嚴懲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行為,同時說明違反者的行政罰則及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並非行使個案指令權。
至於《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法律要件過於嚴格、不罰未遂的情形,法務部也表示,應由該法的主管機關基於專業及立法政策考量研議,送請立法院審議。而隨時代演進及全球交通發達,各種傳染病疫情擴散方式已非昔比,如果該法條有檢討修正的必要,法務部將基於共同防疫的一貫態度,尊重及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相關修法,以完善相關法制。(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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