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國小男教師因吸毒遭裁定勒戒確定,該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於2017年決議開除該教師,且3年內不得再任教師。這名男教師認為校長在決議前先播放他染愛滋的報導,影響教評會心證,向教育局及教育部提起申訴均遭駁回,因而對該國小提起解聘無效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評會是根據法院的吸毒勒戒裁定做出決議,處分並無違法,判男師敗訴,仍可上訴。
《蘋果新聞網》曾報導該名男師在2012年遭人檢舉持有毒品、惡意散播愛滋病毒等行徑,因而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最高法院於2016年認定,男師於2011年便得知感染HIV,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即愛滋病),卻隱瞞感染者身份,在男同志聊天室中邀約無套性行為,並提供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毒品助興,被依違反《藥事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判刑13年定讞,教評會也於2017年決定開除他。
男師主張,他在私領域行為失當,受到懲處是應該的,但他認為私生活未影響教職,且校長在教評會開會前,播放他感染HIV的報導給全校教師看,因而影響教評會的決議,有歧視他的嫌疑,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校方同意他繼續任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教評會的處分根據並非男師是感染者,也非關散佈HIV病毒,僅是根據該師因施用毒品被高等法院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的處分,而作成解聘、3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處分。
雖然男師主張解聘、3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處分違反程序、不當連結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評會有通知男師列席或書面陳述意見,男師雖未出席,但有提出書面表示:「私領域行為失當,受到懲處是應該的,但他認為私生活未影響教職及學生,請校方同意繼續任教」、「HIV病毒不會藉空氣、飲食及日常生活接觸而感染,且有定期服藥追蹤,對教職無影響」等語。
教評會認為,男師被警方查獲5次施用毒品,而教師的工作有比較高的道德標準與社會期待,且教師平日教導學生不能施用毒品,自己卻無法以身作則,因此教評會13人全數同意解聘他,另由多數決做出3年內不得再任教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評會的程序合法,也顧全男師的程序保障。至於男師認為校長與教評會歧視他感染者身份,合議庭認為,教評會在收到刑事裁定時就知道他是感染者,且他在教評會書面意見也曾自陳感染者身份,因此難以認定教評會處分有不當連結。
合議庭也認為,教師應該要防止毒品危害學童身心健康,但男師卻自己施用毒品,的確違反《教師法》規定,情節重大,且教評會以男師的行為尚未構成最嚴重的情節,沒有處以終身不得聘任的決議,因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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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4:11
更新時間 16:48 (更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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