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男服刑時因細故刺瞎陳姓獄友右眼。示意圖
男子郭亦凡2018年因案在台北監獄服刑時,跟陳姓牢友為了房務問題爭吵,郭怒持2支原子筆朝陳的頭臉亂刺洩憤,傷及陳的右眼導致眼內組織脫出損失,急救後幾無光感、視力已毀,一、二審均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郭4年6月徒刑,郭上訴請求輕判、宣稱願和解若服刑太久將更難賠償,今仍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郭男與陳男前一晚已大吵一架,經同房其他受刑人勸阻,郭仍怒氣未消,到獄內工廠工作時看到陳男與別人聊天,郭持2支原子筆趨前朝陳的頭臉亂刺,陳舉手抵擋,手部與額頭、臉部都掛彩,右眼更因撕裂傷導致眼內組織脫出損失。
在場眾人急忙阻止,陳男被送醫治療後,右眼視力嚴重受損,幾乎沒有光感。郭男到案認錯,法官認為雙方僅因房務細故起爭執、郭男應無刺瞎陳男的意圖,但出手不知輕重、沒避開人體眼部的脆弱位置,事後又遲未跟陳男達成和解,一、二審均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郭4年6月徒刑。
郭男上訴請求輕判,宣稱願賠償陳男但坐牢期間沒錢賠、家境也不寬裕,他拜託陳男酌減求償金額被拒,希望法官考量他有誠意卻窮盡方法未能和解、若坐牢太久將更難賠償。最高院指郭於事發前3年剛出獄,服刑期間又犯本案,顯然不知警惕,雖稱願和解卻沒提出具體方案,今駁回他的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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