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4】刑罰無效 專家主張:外遇賠一半財產

出版時間 2020/01/18
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左)主張,外遇者應賠一半財產,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創會會長趙惟漢(右)認為通姦除罪化破壞婚姻。丁牧群攝
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左)主張,外遇者應賠一半財產,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創會會長趙惟漢(右)認為通姦除罪化破壞婚姻。丁牧群攝

通姦如果除罪化,對婚姻關係會有什麼影響?《蘋果新聞網》採訪多名專家學者及司法官,反對除罪化的人士擔憂拿掉刑罰,如同鼓勵已婚者可以多找幾個性伴侶;支持除罪化的則認為通姦罪已淪為報復手段,一告下去反而快速拆散婚姻。至於除罪化之後的配套措施,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比較實際的是以修法等方式,提高民事賠償,金額部分,有人主張外遇造成離婚者,應把財產的一半賠給受害配偶。

「所謂家人應該是『這一家不會再加人』,如果你在外面加人,我為什麼要跟你當一家人?」劉承武是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以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身分疾呼:「沒有足夠的配套措施前,如果就把通姦除罪,我們反對到底,國家公權力應該介入家庭,如同《家庭暴力防治法》一樣。」劉表示,婚姻確實是愛情的墳墓,但是小三、小王憑什麼來盜墓,甚至連財產都盜走,難道不用負歸還責任嗎?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創會會長趙惟漢更是不客氣地說:「通姦除罪化無疑是破壞婚姻制度,我質疑支持通姦除罪化的人,是不是希望多幾個性伴侶?」 

一統徵信副總林采莉曾碰過一個案例,一名婦人發現先生外遇,氣不過找了閨密助陣,去汽車旅館前面堵到她先生和小三,但回家被先生痛打,甚至連家用的錢都不給她,鬱悶到要看身心科,後來找徵信社捉到相當事證告了通姦,才結束這段婚姻也拿到賠償,林說:「如果通姦除罪化,我懷疑受害配偶還能受到什麼保護,政府應該讓外遇者受到一定懲罰」。

曾寫過論文《以自主隱私權之侵害評析我國通姦罪之處罰》的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說:「通姦罪刑度那麼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又沒效,何況一告下去就不用再當夫妻了,一處罰下去,雙方的婚姻反而破裂得更厲害,通姦罪只是淪為報復手段而已,無法達到保護婚姻的目的,反而快速拆散婚姻。」邱指出,還一種情況是丈夫跟小三通常被判刑3或4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甚至有些被判刑後手牽手去勞動服務,「通姦罪激發他們的革命情感,更加的愛,真的是反效果,我覺得提告通姦罪的那一剎那,提告的一方已經輸了」。

此外,邱認為通姦罪侵犯隱私權跟性自主決定權,因為「男女在很私密的場合進行性行為,國家不應該介入,配偶對婚姻不忠只是道德問題,不應用刑法處罰,但通姦罪鼓勵人偷偷錄音、錄影,侵犯他人隱私」。

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動通姦除罪化已20多年,該會董事郭怡青律師指出,常見通姦案中唯一被處罰的是小三,因為出軌的丈夫獲妻子原諒單獨撤告,形成「女人用通姦罪為難女人」的不公平現象,此外,郭表示「只要進入訴訟,這個家庭大概就無法好好維持下去,通姦罪並不能讓家庭及婚姻和諧美滿,雖然實務上不會判到6個月徒刑以上,不是一定要把人抓去關,仍希望大法官趕快作出通姦罪違憲的結論」。

郭怡青還指出一個現象,常有女性被認識的人性侵,但她因為懼怕等原因,當下沒有很明確說「不要」或用力抗拒的話,提告性侵很難成立,反遭性侵者的配偶控告通姦,對性侵被害人非常不公平,這也是婦女新知主張通姦除罪的原因之一。

至於通姦除罪應優先考量的配套措施,郭怡青說:「我遇過通姦事證明確、但被告死不承認的案件,加上被告經濟條件比較好,法院最後判賠100萬元以上,一般案件目前大概是50萬元以下,建議修法把判賠金額拉高。」

郭表示,目前法院對於通姦案判賠依據,是以能夠證明的性行為次數、有沒有生下小孩等,並沒有考慮外遇行為的期間長短,「希望以後法官能審酌這部分,作為提高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不要只衡量財力,因為如果被告沒有錢,判賠金額不會高」。

「如果被告就是沒錢或脫產該怎麼辦?」記者問郭怡青,她認為「能拿到多少補償是一回事,但判賠金額象徵對被告的懲罰,是有意義的」,至於如何確保拿到錢,郭認為這是所有民事案件都會碰到的問題,未來能做的就是降低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例如受害配偶對通姦案求償100萬元,聲請假扣押可能要拿出1/3、約33萬元擔保金,如果擔保金能降低,譬如1/10就好,讓受害配偶有能力聲請假扣押 對於權益較有保障。」

劉承武則主張,可比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外遇造成離婚者要把1/2財產賠給對方,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共同累積的財產,憑什麼給小三或小王」,但林采莉認為如果外遇造成離婚要賠一半財產給對方,「台灣人不可能啦,賠一半?他跟你拼命了」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關於夫妻一方提告通姦後,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的規定,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應該優先廢除,劉承武說:「這是完全不公平的,就像《社會秩序維護法》先前只處罰妓女,實際上嫖客才是罪大惡極,所以大法官解釋宣告《社維法》相關條文違憲,《刑訴法》第239條也明顯違憲,違反平等原則。」

中山大學社會系主任兼教授陳美華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常造成元配僅對出軌丈夫撤告,最後只有小三吃官司,這不僅是「女人為難女人」,事實上「是國家在為難女人,男人在為難女人,因為丈夫發現妻子外遇通常會告到底,不會撤告,這個不公平的條文應與通姦罪一併廢除」(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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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3

法官邱忠義認為,通姦罪一告下去,婚姻破裂得更厲害。丁牧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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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郭怡青指出,目前通姦案判賠金額約在50萬左右,她建議法院應該要大幅提高。丁牧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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