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SMT發展委員會前總幹事廖萬城等人,被控2009年起向廠商收受1.9億元回扣涉及背信罪。刑事部分,二審判廖萬城1年4月,現上訴高院審理中;民事部分,鴻海也提告向廖萬城及當時任SMT總幹事兼經理鄧志賢、SMT資深經理陳志釧及被控當白手套的台商郝緒光求償,包括採購價差及回扣費用等上億元。
北院今開庭審理,鴻海向廖萬城等人民事求償案,鴻海主張,廖萬城及其部屬鄧志賢利用任職SMT職務之便,採購36台貼片機,卻擅自變更品牌,造成鴻海子公司產生7000萬餘元差價成本,這部分向2人連帶求償7000萬餘元。此外,也列舉包括4人收受的回扣包含在報價金額中等,分別向4人求償。
但廖萬城等人的委任律師主張,相關採購案若造成損害也是屬於子公司,並非母公司鴻海,認為鴻海沒有求償權,且比對鴻海財務報表,也未發現有損失存在。鴻海的律師則表示,該案件爆發時間是在財務報表製作後才發生,所以損失沒顯示在財務報表上。
法官闡明,鴻海應提出該公司受有損害的依據,並補繳未繳清的裁判費。鴻海的律師則表示,由於當事人都在大陸,希望等他們農曆過年前返台當面討論,再具狀表示相關意見,且此案爆發後SMT部門已解散等,希望法官能給3個月準備時間。法官諭知4月28日再開庭審理。
原任鴻海公司資深副總經理的廖萬城被檢方查出,1996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擔任鴻海SMT發展委員會總幹事期間,每年約有500億元採購、簽核權,台商郝緒光為拉攏關係,常找廖打麻將,並刻意輸錢,也常帶鴻海高幹到處花天酒地,再伺機遊說廖及部屬向供應商收回扣,集體搞鬼。
此案審理時,廖萬城辯稱是廠商自願給錢,他也遵奉董事長郭台銘指示要廠商降價,沒讓公司損失,並未觸犯背信罪;其餘被告也否認犯罪。
刑事部分,一審判廖萬城10年6月、鄧志賢3年、陳志釧1年、郝緒光6月。二審認為,相關採購產品並無品質不良或不符鴻海需求,買價也沒超出市場行情,難認定廖萬城違背任務,導致鴻海受損失,因此改判廖1年4月、鄧8月、陳和郝無罪,全案已上訴三審審理中。(梁雅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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