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搬走3年 張淑晶提告討租11萬敗訴

出版時間 2020/01/13

被稱「惡房東」的張淑晶2016年2月出租新北市中和區一間套房給胡姓男子,事後主張胡男欠租金9萬多元,又亂丟垃圾、破壞屋內設備需支付違約金等,提告請求胡男支付11萬元。不過新北地院審酌,胡男在承租當年的6、7月間就搬離,張淑晶隔了3年才提告,指控胡男破壞房屋也沒有證據,因此駁回告訴確定。
 
張淑晶指控,胡男在2016年2月簽約承租中和區一間套房,約定承租1年,每月租金1萬1000元,但胡男從同年3月開始就沒繳電費,同年6月起就沒繳房租,總共欠租金和電費9萬1600元。另外,胡男搬走後沒有將房屋回復原狀,不僅亂丟垃圾、酒瓶,狗毛沾在沙發上、床墊也沒整理,又破壞屋內設備,因此需要支付違約金4萬4000元,總共13萬5600元,她僅請求11萬元,但胡男置之不理,因此提告。
 
胡男辯稱,當時只住半年,就因為房門和門鎖損壞,張淑晶或合夥人黃鐸都沒來更換,還會突然沒有電,因沒辦法居住才被迫在同年6月、7月間搬離,且6月之前不知道還要繳電費,因為租約上沒有約定電費的部份,搬離時也有將房屋回復原狀,沒有破壞。
 
新北地院簡易庭日前駁回告訴後,張淑晶再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張淑晶指控胡男積欠租金、電費與破壞房屋等,是以契約書及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為證據,但契約書內僅記載水、電費由承租人支付,並沒有載明金額,房屋被破壞等指控,張淑晶也沒提出證據。
 
再者,胡男早在承租後同年6月、7月間搬離,張淑晶卻到2019年才提告,期間已有3年,都不曾提出遷讓房屋訴訟,可見張淑晶在胡男搬離後,隨即自行管領占有該屋,否則豈有不及時提出遷讓房屋與給付租金訴訟的道理。而根據該屋實際遷讓返還的過程,也應堪認雙方已有默示終止租約的意思,否則張淑晶方面豈能未經訴訟就收回房屋。
 
法官認為,既然租約已在2016年6月、7月間終止,張淑晶自然不能再依租約請求給付後續的租金與水電費。另外,雙方簽約時胡男有給付2個月押租金共2萬2000元,雖然胡男有積欠6月份租金尾款1000元、7月份租金1萬1000元,以及4個月水電費共6400元,用押租金2萬2000元抵償也已足夠,因此駁回張淑晶的請求。(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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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4:05
更新時間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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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搬走3年,張淑晶提告討租沒證據敗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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