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民事訴訟法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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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方法一共有五種:人證、鑑定、書證、勘驗、當事人訊問,其中鑑定是指法院委託具有特別學識經驗的人,依照他的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以提供鑑定意見。
比如說,車禍發生了,肇事的原因出在誰身上;原告家裡發生漏水,是不是因為被告房屋結構問題所導致的?這些都可以透過鑑定的方式,由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法官作出判決。
目前,民事訴訟中的鑑定人必須由法官選任,法官選任前可以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如果兩造當事人合意指定某鑑定人,除非法院認為人選顯不相當,法官應該依照雙方的合意來選任。
鑑定人提供的是自己的專業意見跟判斷,本質上也是以「人」的陳述作為證據,除非另有規定,原則上準用人證規定。
證人有作證義務,鑑定人也有。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或經過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但鑑定人畢竟和證人不一樣,並非不可取代,因此證人不到庭可以拘提,但鑑定人不行,只能準用證人規定罰鍰。
證人作證前要具結,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鑑定人在鑑定前也要具結,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
法官可以要求鑑定人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需要說明時,可以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鑑定人原則上是針對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但有時候鑑定人可能因為特別的知識,而得知已往事實,這種情況鑑定人其實是在就過去的事實作證,此時也適用人證的規定。
法院不一定知道誰是適合的鑑定人,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這是所謂的機關鑑定,也就是法院不囑託特定人,而是囑託特定的專業機關。比如:囑託台大醫院鑑定,台大醫院會再指定專科醫師協助鑑定。
鑑定所需的費用,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以及相當之報酬。這些費用屬於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最後會成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兩造依照勝敗比例,或案件類型來分擔。
最後,鑑定結果可以用來幫助法院認定事實,並沒有拘束法院,法院還是要靠自己來認定事實,並進而適用法律。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下次見。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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