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遇襲遭踹鼻樑骨折 警連開9槍擊斃移工遭判刑

出版時間 2019/12/31

新竹縣竹北警分局鳳崗派出所警員陳崇文於2017年連開9槍,射殺砸車又拒捕的越南移工阮國非,因涉執法過當被送辦,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阮男當時全裸、無攻擊舉動,沒有近距離連開9槍的必要,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8月徒刑、緩刑3年,陳男上訴高院二審請求輕判,高院今酌減改判陳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仍准緩刑3年,可上訴。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陳崇文雖沒有近距離連開9槍的必要,但阮國非攻擊拒捕在先,陳男當時單警執勤、年僅22歲,擔任警員才1年8個月,缺乏處理突發狀況的經驗,基於急迫才開槍,考量陳男已與阮男家屬和解,一審判刑8月過重,所以從輕改判。此外,一審宣告陳男緩刑時,附加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的條件,高院認為陳男並非未來有犯罪危險性的人,緩刑期間不必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2017年8月31日上午,越南籍移工阮國非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及飲酒後,全身赤裸出現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山溪河床,敲破胡姓民眾停放在旁的小貨車玻璃侵入車內,被騎機車路過的1位張姓民眾發現,阮抓住張姓民眾後起衝突,進而將張的機車推入水溝。胡姓民眾遭通知後前來察看,見狀報警求助。

轄區竹北警分局鳳崗派出所警員陳崇文獲報,因沒有其他警員同事能結伴,於是請民防人員李坤龍一同搭載巡邏車前往現場。2人確認阮國非是砸破小貨車玻璃的現行犯後,向坐在小貨車內的阮男說:「下車!」阮回應非中文語言,但陳、李2人仍以中文跟阮男對話。

阮男突然跳下車並攻擊李男,李遭阮的腳踢中鼻樑而骨折、流鼻血,陳男拿甩棍企圖制伏阮男,但甩棍受損彎曲,李用辣椒水朝阮男噴灑,阮不堪辛辣刺激,跳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並撿石頭丟上岸。

陳崇文說:「那時沒辦法用甩棍、辣椒水制伏阮國非。他還想開警車門,現場非常緊急。」陳崇文因而取出手槍,以中文說了「趴下、趴下」,阮卻朝警車走去,並說出疑似越南語的話,陳舉槍再度說「趴下、趴下」,阮國非伸手要打開車門,陳崇文說了「別動」後,便開出第一槍。

密錄器畫面顯示,短短12秒內,陳崇文朝距離5步左右的阮國非先後連開9槍。前6槍集中在阮的下身,畫面顯示,阮的腰背不斷出血,有大片血跡,阮當時沒有任何攻擊、或欲啟動警車的動作。但陳還是持續開出3槍,阮倒向副駕駛座,腹部、下半身都有大量血跡,因而滑出車外,並往車底鑽。送醫後,當日上午阮便因氣血胸、血腹、骨折等多重創傷休克死亡。

陳崇文的律師在法庭主張:「阮國非攻擊在先,導致李坤龍受傷,陳崇文是『年輕單警』,情緒緊張,沒注意到阮流血,只是想制伏他。」

但新竹地院審理認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員執勤遇有應逮捕、拘禁者拒捕、拖逃可使用槍械,但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法院認為,阮國非站在警車旁時,全身赤裸,沒有武器,也沒有踢警車或攻擊在場者,只是伸手開車門,陳崇文就在12秒中連開9槍。2017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也曾函覆此案有使用槍械的過失,監察院也在2018年認定使用槍械有過失,作出糾正案。

新竹地院認為,第一線員警執勤時會陷入危險之中,國家應給予精神與物質上最大的支持,但本案中,阮全裸朝警車走去時,無攻擊傾向,陳嚇稱「趴下」,但阮是外國人,可能不理解中文,而非不聽從指令。法院認為,當時的情況,並沒有近距離連開9槍的必要,不符合必要及利益相當原則。衡量陳崇文已於去年9月與阮國非的家屬以26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但陳崇文希望法院斟酌他在單警作業壓力下,無法精準掌握開槍次數,要求將刑度減為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法官今依他的要求輕判,並給予緩刑。(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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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00
更新時間: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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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陳崇文開9槍擊斃越南籍移工阮國非。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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