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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女神陳綺貞近來驚爆當街和已婚人夫、玉山銀行主管林迪生熱吻,甚至深夜還帶人夫回住處,讓林妻震怒,揚言要對陳綺貞提告「妨害家庭、傷害配偶權和通姦罪」,陳綺貞一夕淪為小三又將挨告,令人訝異。律師丁昱仁昨在Video Talk分析她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他指出,林妻揚言要提告的罪名,應該指的就是刑事通姦罪和民事侵害配偶權兩個部分,但他認為,除非林姓人夫做出不利陳綺貞的證詞,或人妻拿出兩人有性行為的證據,否則若只依媒體報導內容,難以構成通姦罪;至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若陳綺貞能證明,真的不知對方已婚,否則恐因和人夫在大街熱吻,被法官認定侵害配偶權判賠,若遭判賠,研判金額約4、50萬元上下。
律師丁昱仁解釋,妨害家庭與通姦是同一回事,因為通姦罪屬於《刑法》妨害家庭罪章,而損害配偶權則屬民事範疇,林妻之意應該是刑民事都要告。
丁昱仁指出,即使在路邊激吻,由於《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嚴謹,需有性器官接合,雖說陳綺貞、林迪生共同進入住處,但看不出他們在住處做什麼,他們大可以說在吃飯、聊天、開演唱會、甚至找朋友來打麻將,因此目前來看沒有兩人通姦證據,難以構成通姦。
丁昱仁再指出,就算林迪生未來在法庭上做出不利陳綺貞的證詞,說兩人就是有發生性關係,但話不是他說了算,法院還必須追問時間地點,甚至姿勢,更可以問身體隱密部位特徵,並當庭勘驗性器特徵佐證,此外,也可勘驗兩人通訊對話紀錄或訊息,有無談及發生過性行為等言語,比對實際情況,若與林的說詞吻合,才具有間接證據足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性。
至於民事部分,丁昱仁說,由於已拍到兩人熱吻、擁抱、撫摸、回家過夜,任何人與非配偶這樣做,配偶都會感覺遭背叛,而任何人也不可能跟一般朋友做這種事,因此這些行為都已經是法院會認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陳綺貞在民事訴訟上相當不樂觀。
主持人轉述網友提問,詢問律師難道元配對陳綺貞提告,人夫都沒事嗎?丁昱仁答,通姦這種事情一個巴掌拍不響,但告訴人提告有選擇的權利,而通姦罪是《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講白話就是說,實務上很常見的就是老婆告了老公與小三通姦,但是把對老公的部分撤回,民事更是可以只告小三。
主持人再問,陳綺貞對外強調不知林迪生已婚,這樣可以脫免民刑事責任嗎?丁昱仁答,是否違法除了要審查客觀要件,還要審查主觀要件,刑事通姦罪的主觀要件一定要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確定故意,或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因此主觀上若不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確實就可脫免通姦罪。
在民事上,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則是「故意或過失」,較刑事寬鬆,而在現實中,出軌者的婚姻往往在外遇之前就已經有問題,可能與配偶分居或者「各玩各的」,確實容易導致小三或小王「誤信」對方為單身。
丁昱仁說,有人說陳綺貞交往林迪生看到對方已經50歲,按照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難道不會想到對方可能有家室嗎?難道不知道要查證嗎?據此而說陳綺貞負有過失,但這種說法其實不是很合理,難道未來中年男女交往都要先看對方身分證嗎?在現實中恐怕沒人能這樣做,這種查證義務太強人所難,而且這對50歲的宅男難道不是歧視嗎,誰說50歲的男人一定要結婚?
丁昱仁強調,總之,陳綺貞主觀上知不知道林迪生已婚很難證明,而且在訴訟中這是原告即林妻要負舉證責任的,由於陳綺貞這部分的主觀認知只有她與林迪生兩個人知道,因此這種官司最後的最大關鍵就是在人夫,人夫如果心回到元配,配合元配興風作浪,倒打小三一耙,可以狠狠坑到小三一筆。
而如果最後陳綺貞敗訴,民事部分判賠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法官會考量雙方社經地位、侵害行為次數等,決定金額,如果是通姦罪,金額通常在40萬元上下,未到通姦程度的話,金額會比較低,以陳綺貞、林迪生這件個案來說,金額預估應該在4、50萬元上下。(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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