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2018年宣判一件歐姓男子酒駕案,被告欄是歐男姓名但判決主文卻寫成「蘇」姓男子被判刑,判決內容也是「蘇」男所犯的酒駕案情,司法院查出張俊文偷懶又疏忽,複製「蘇」男判決書當成例稿省去重新打字的時間,卻沒把姓名等差異處改為正確的,張出包後2個月火速辦理退休,仍被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認定他製作張冠李戴的判決書,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及司法信譽,今判決以他退休前最後月俸總額計算,罰薪3個月共40多萬元確定。
職務法庭判決指出,歐男於2018年7月22日酒駕被警察攔查,酒測值0.33,張俊文判他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因歐男與檢方都沒上訴而定讞,但張俊文寫的歐男判決書,卻出現毫不相干的「蘇」男姓名,事實上蘇男是另件酒駕案被告,他於2018年7月21日酒駕,酒測值0.75,但張俊文竟把蘇男的姓名與案情,貼在歐男判決書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等處。
職務法庭認為,張俊文製作判決書沒仔細檢查、核對卷宗內各項資料,造成這個明顯錯誤,歐男也收到這份張冠李戴的判決書,而張俊文在監察院約詢時坦承:「案件太多,不會再看卷宗書面資料,例稿出來後,調出已經上傳的簡易處刑書資料。」可見他審理歐男酒駕案時,根本沒詳細審酌量刑因子再論罪科刑,讓社會大眾誤認法官寫判決書都是以例稿、複製貼上方式辦理,嚴重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此外,職務法庭指出,張俊文從2013年到2018年8月止,於判決後裁定更正的案件總計38件,平均每年裁定更正案件超過7件,比其他法官裁定更正數量多,可見他平時敬業精神不足,審酌後判決以他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計算,懲戒罰薪3個月確定,金額共40多萬元。
至於張俊文本案造成的錯誤後來如何補正,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已判決撤銷張俊文製作的錯誤判決,橋頭地院另於2019年2月23日判處歐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丁牧群/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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