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金江艦於2016年誤射雄三飛彈,擊中「翔利昇號」漁船,釀成1死3傷慘劇。高雄高分院原本判士官長陳銘修1年9月、中士高嘉駿1年6月、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最高法院今撤銷部分罪行,自為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判陳銘修1年7月、高嘉駿1年4月、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三人都須入獄服刑。全案定讞。
2016年7月1日,金江艦在海上執行「攻船飛彈模擬演練」。出航時停泊在高雄左營的軍港碼頭,進行準備工作,卻誤射雄三飛彈,擊中在澎湖附近海域作業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國防部已賠償罹難的黃文忠家屬3千多萬元。而雄三飛彈造價不斐,每枚約5千萬到1億元,案發後,海軍多次打撈,仍未找到飛彈。
一審高雄地院判該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中士高嘉駿1年6月徒刑。
二審判決指出,許博為身為中尉兵器長,卻疏於全程督導操作,許明知該艦只有2具發射飛彈的模擬測試器,僅須2支接頭,竟交付4支供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測試飛彈迴路,且陳男測試後未取下接頭,也沒將發射操作系統從「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就離開戰情室,獨留中士高嘉駿在無人督導狀況下,獨自操練雄三飛彈發射程序。高嘉駿身為飛彈發射士,未注意3號雄三飛彈已顯示「實彈待發射」,仍繼續操作,才導致誤射。
高雄高分院指出,本案造成死傷及飛彈毀壞,還差點誘發兩岸危機,犯罪情節重大,因此分別判陳、高、許1年9月、1年6月以及1年2月,陳男刑度之所以從一審的2年略減,是因法官考量他認罪,其餘2人則維持一審刑度。
3人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原審事實調查明確,3人上訴理由不足採信,原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但因《刑法》修正刪除原條文,因此僅就適用法條做變更,未影響事實。最高法院撤銷部分罪行,自為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許博為、陳銘修及高嘉駿有期徒刑1年、1年7年、1年4月。三人刑度均比二審少2個月。(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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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09
更新時間: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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