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迴轉罰單撤銷 法官:沒越斑馬線不算闖紅燈

出版時間 2019/12/14

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今年6月騎機車遇紅燈時,超越停止線在斑馬線前違規迴轉,遭警方開單,北市交通裁決所以「闖紅燈」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李男自認僅超越停止線沒闖紅燈,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定李男騎車遇紅燈迴轉僅「越線」,未進入斑馬線或路口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不算闖紅燈,日前判決撤銷處罰。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當時騎機車沿北市永吉路北往南方向,行經永吉路30巷與忠孝東路5段路口遇紅燈時,超越停止線在斑馬線前迴轉,被巡邏警員攔下,當場開出「紅燈迴轉」罰單,交通裁決所隨即開立「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裁決書,罰款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不服打官司抗罰,主張自己雖然超越停止線,但沒有往前進入路口,他一迴轉就被警察攔下,只是單純不遵守標線指示,超越了停止線,並非闖紅燈。

裁決所則主張,警員親眼目睹李男騎車超越停止線「紅燈迴轉」,而車輛遇到紅燈仍穿越或進入路口範圍,包括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都視同闖紅燈,李男闖紅燈屬實,處罰沒有違誤。

法官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闖紅燈」,是以「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為前提,駕駛人遇紅燈超越停止線,若未進入路口僅能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處罰,而李男當天迴轉時並未超過斑馬線,車身也未伸入路口,不算闖紅燈,僅違反「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因此判決撤銷裁決所對李男的闖紅燈處罰。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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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8:50

有民眾紅燈迴轉被開罰單,打官司抗罰後,法官認為他沒越斑馬線,不算闖紅燈。示意圖
台北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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