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工作未滿3個月 隨時都可提離職

出版時間 2019/12/14

不願具名讀者問:
我從事服務業,目前工作未滿3個月,由於薪資過低,已在21日上班時提辭職,想做到月底就好,但公司卻說依規定要提早1個月提出,也就是我必須做到22日或月底才能離職,請問我可怎麼做?

 
律師劉硯田答:
原則上在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而根據讀者描述的狀況,應屬不定期契約,因為定期契約會約定工作的期間。
 
在不定期契約中,如果勞工要終止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是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規定,如果僱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服務滿3個月以上,必須在10日前終止,但讀者工作並未滿3個月,是隨時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如果公司或僱主要求必須在一個月前提出,這是公司內規的規定,但內規原則上是不能拘束員工,因此讀者只要隨時提出離職辦好程序,就可離職。(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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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個月想離職,OK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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