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勞資爭議調解竟變非自願離職書 可以撤銷和解嗎?

出版時間 2019/12/08

不願具名讀者問:
2017年2月與前公司勞資爭議,事後發現調解內文有誤,導致本人收到一份空白的非自願離職書,等事後去就業服務站才發現是一份污辱性的非自願離職,本人在調解會上爭取以公司違法開立,非本人不適任開立,且開會中調解人告知,若調解不成立一樣無勞僱關係,由於本人提出公司違法,但因為在職災期間內,便令本人恐懼無法繼續就醫,只好屈就公司主張而調解成立。

 
因調解書上有註明在職期間延伸之刑、民事、行政罰皆拋棄,但事後才發現公司處處違法,除高薪低報,還將本人補償金拿去報稅,想問事發迄今近2年,是否還可以提出撤銷和解之訴?該如何主張?
 
宣晨法律事務所 張淳軒回答: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同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依上開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在本質上是一個和解契約,只是在法律上被賦予執行力,得直接以調解內容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達到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訂的契約,一旦契約成立,當事人原有的權利可能必須拋棄,或取得和解契約所約定的權利,由於和解契約是雙方協調並達成共識的結果,故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理由而撤銷。
 
除非,一、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偽造或變造,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但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不知道,三、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的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
 
需特別注意的是,法律雖有規定例外得撤銷和解的事由,惟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既以錯誤為原因,則有《民法》第90條所規定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亦即必須在為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後1年內行使。
 
因此,以本件案例來看,若調解成立已超過1年,則已逾撤銷權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撤銷權即已消滅,當事人無法再行使撤銷權。(許淑惠/採訪整理)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有讀者好奇,勞資爭議調解後,可以撤銷和解嗎?示意圖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