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附近的社區住戶認為,社區外人行道是他們社區土地,只有社區住戶的小孩可以在那裡騎腳踏車、玩電動滑板,只要其他人騎腳踏車經過該處就會罵,但我認知的人行道是公共設施,請問他們的作法有法律依據嗎?我可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范其瑄律師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而腳踏車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所指「慢車」,依規定在人行道行駛,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
因此,不論何人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使是社區住戶也一樣。
另外電動滑板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2-1條所指,「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因人行道屬道路的範圍,住戶的小孩於人行道上玩電動滑板,可以該規定處以罰鍰及禁止使用。
因此建議讀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之1規定,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社區住戶違規事實,或請該社區管委會提醒住戶相關規定。
至於,社區住戶對騎車經過的人謾罵,則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讀者若遭受過激謾罵可以進行蒐證並評估是否提告,以保自身權益。(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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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人行道竟被當成小孩遊樂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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